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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同泰: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21 00:00 查看全文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涉及商业机密、行业机密和国家机密的除外);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经营状况、财务

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

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六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具体方式主要有:

(一)设立公司网站,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更新,不断丰富网站的内容,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二)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咨询电

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接收。

咨询电话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三)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同时注意避免来访者有机会接触到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四)努力创造条件便于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五)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

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一般情况下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应该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

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5.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6.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同时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六)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七)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

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八)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条公司设投资者关系管理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一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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