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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同泰:独立董事审阅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29 00:00 查看全文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审阅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

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公司总经理应向每位独立

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重大事项进展情况、规范运作情况。同时,独立董事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会谈、实地考察、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等形式,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独立董事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五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独立董事应当依托审计委员会加强对财务信息质量、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外部审计工作有效性和独立性、内审职能履行等事项的监督。推动审计委员会主动加强与内审部门和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建立内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协同。如发现财务舞弊线索,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内审部门进行调查,或者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独立调查。

第七条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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