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年)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健全对股东持续、稳定、透明的回报机制,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一致性、合理性,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公司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2026-2028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基于对所处行业特征、公司发展战略、盈利水平、股东回报
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未来三年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及银行信贷等情况;统筹兼
顾股东合理投资回报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目标,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的有关规定;
(二)合理平衡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确保实
施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综合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
1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
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基础上,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的合理性,并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利润分配的比例
1.现金分红的比例:在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投资规划和长
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因特殊情况未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作出特别说明,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
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
2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3.重大资金支出是指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达到以下条件之
一的情形:
(1)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
(2)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3)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3(四)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利润分配政策及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
1.利润分配政策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公司制订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由董事会充分论证。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生产经营状况或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现有利润分配政策将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的,或依据公司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确实需要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可以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并应详细论证其原因及合理性,将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时公告独立董事意见,应当通过现场、电话、公司网站及交易所互动平台等媒介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审议
(1)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4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应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2)制定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和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充
分听取审计委员会的意见,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需确保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并根据形
势或政策变化进行及时、合理的修订,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未来三年,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态发生重大变
化而需要对本规划进行调整的,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有关公司审议调整或者变更本规划的股东会,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
五、生效、解释、修改(一)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
5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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