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规章和《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和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交所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对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各部门及其负责人;
(四)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
会计报表的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六)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
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规章及本制度履行披露义务,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要求第五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股票上市规则》及
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
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九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
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当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二条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
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上交
所相关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供上交所查验。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披露的临时报告。
前款所述公告和材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建立与上
交所、监管机构的有效沟通渠道,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
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七条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交所
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根据上交所相关规定,按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办理,并接受证监局及上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十九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基础上,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
第二十条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对外披露未经公开披露的公司信息。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
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股票上市规则》的披露标准,或者《股票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时披露,且在发生类似事件时,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一节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其中,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四条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
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十)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年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制定的规则要求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半年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制定的规则要求进行。
第二十六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八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除定期报告外,对于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等依据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披
露的信息,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并发布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
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三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
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
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五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第三十九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节其他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按规定披露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公司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披露事件概况、发生原因、影响、应对措施或者解决方案:
(一)发生重大环境、生产经营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通知;
(三)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四)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负面影响事项。
第四章信息披露管理和职责
第四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
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二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
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
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公司
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特别是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应给予董事会办公室积极配合,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四十五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
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按如下规定履行职责:
(一)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
产生重要影响的涉及信息披露的事宜时,应确保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三)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四)遇有须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审核及流程
第四十九条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均须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
关规定由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编制;(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数据及附注说明由财务管理部进行编制,并对其负责。财务管理部在进行财务报表及附注编制时须与董事会办公室保持沟通,以保证对外披露信息的一致性;
(三)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须在接到董事会办公室关于要求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材料的通知后以书面形式进行提交;
(四)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信息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照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审核并由其形成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公司年度报告一并报送董事会审议;
(五)在发出董事会会议召开通知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送达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六)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均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在书面确认意见中明确表示是否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不能以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与审计机构存在意见分歧、审计机构将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等为由拒绝签署;
(七)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条重大事项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作为信息报告
第一责任人应在最先触及“重大事项”的任一时点后,立即以书面或
口头方式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进行“重大事项”预报;
(二)对于已发生的重大事项,各信息报告人应在事发当日向董
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进行书面报告;(三)董事会秘书审核相关信息并立即呈报董事长。对于确定需要履行披露义务的重大事项信息,要求信息报告人补充完整书面材料;
(四)董事长接到报告后,有权随时向信息报告人了解报告信息
的详细情况,在审定相关信息后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对需要经股东会审议的重要事项,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批准;
(五)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一条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披露程序:
(一)敏感信息为任何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任何“重大事项”在未公开披露前均属敏感信息;
(二)董事会办公室及各信息报告责任人应实时主动地收集、整
理公司内外部信息,一旦发现敏感信息应立即向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并尽快以保密的方式向相关人员进行查证;
(三)董事会秘书将已核实的敏感信息情况尽快呈报董事长;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敏感信息的声明、披露工作;
(五)公司任何个人、部门、分子公司在未征得董事会办公室同意的情况下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敏感信息做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五十二条公司信息的披露流程如下:
(一)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后的通报流程为: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经审核后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亦同时在公司内部和外部网站上发布,供公司广大投资者和有关人员查阅;
(二)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送报告通报流程:公司的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两个交易日内以专人报送或电子邮件及传真的形式报送上交所,同时报黑龙江证监局备案;临时公告经公司内部审核后,于两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披露,同时报黑龙江证监局备案。
(三)公司在媒体刊登与信息披露相关宣传信息通报流程:公司
在媒体刊登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宣传信息前,应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
任何人对外信息披露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的时间。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五十三条公司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上交所递交重大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在董事会秘书审阅后提交。
第五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
档案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等记录的保管。
第六章信息披露保密和责任追究
第五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
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五十六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
及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发布的有关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操作且造成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具有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具有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五)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差错免于处理。
第六十条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以及其他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人员出现
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轻重进行具体确定。
第六十三条公司聘请的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
若擅自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信息披露档案管理第六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
的传送、审核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六十五条董事会文件、股东会文件、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
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八章附则第六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六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