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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溢融通: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附件的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09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0830证券简称:香溢融通公告编号:临时2024-023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最新监管政策变化及公司经营管理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的附件《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内容进行修订,情况如下: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2020年修订版2024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第一条为规范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称《证券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权利。

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本规则是《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补充,若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相矛盾或抵触,以相应的法律、调整至第四十九条并做部分修改法规为准,并应对本规则进行及时修改。

第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股东请求时;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公告。删除部分调整至第三条并做部分修改

第五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与原第四条删除部分整合为第三条并做修改,损方案;且具体内容在《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后面的编号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统一前移调整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公司章程》中已有明确,本规则不再表述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见。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集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八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第六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九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第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并公告。

第十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第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行召集和主持。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第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第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用途。

第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第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三章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第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第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会以及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的补充通东大会的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

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议。

第十七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第十五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

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日。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第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会议期限;(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序。

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理由。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理由。

及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第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第十八条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第十九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明原因。原因。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四章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住第二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住所

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地浙江省宁波市。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权。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委托书均需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三条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第二十一条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下午3:00。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

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第二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六条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第二十四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有效身份证件。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其他非自然人股东出席会议的,参照法人股东执行。

第二十七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第二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称)等事项。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应当终止。

第二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第二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主持。事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主持。

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第二十八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第二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第三十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三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第三十一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下列规定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之一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一)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

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

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二)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

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

书面报告,通知公司并予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公司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四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决议,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应当采用或者监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用。

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细则如下: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细则如下:

(一)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应当(一)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应当

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实行累积投票表决式。董事选举中同时有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时,方式。董事选举中同时有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别进行累积投票;时,应分别进行累积投票;

(二)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应选董事或(二)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应选董事或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或监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乘以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

(三)股东大会对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进(三)股东大会对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进

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董事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议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议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会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解释;

(四)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可以(四)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可

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数人,但股东累积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举数人,但股东累积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总表决票数;的总表决票数;

(五)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和监事候选(五)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和监事候选

人集中行使了其持有的全部表决权后,对其他董事人集中行使了其持有的全部表决权后,对其他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即不再拥有投票表决权;或监事候选人即不再拥有投票表决权;

(六)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六)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

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行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行

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决权时,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七)表决完毕,由股东大会计票人、监票人(七)表决完毕,由股东大会计票人、监票人

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候选人的得票情况。当选董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候选人的得票情况。当选董事、监事所获得的最低票数不应低于出席本次股东事、监事所获得的最低票数不应低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公司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大会股东所持公司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八)如按前款规定获得通过的候选人数超过(八)如按前款规定获得通过的候选人数超过

应选人数,则按得票数量从高到低排序确定当选人应选人数,则按得票数量从高到低排序确定当选人员;当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则已选举员;当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则已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举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东大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再次投票仍然存在上述股东大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再次投票仍然存在上情况的,应择期另行召开股东大会,重新履行提名述情况的,应择期另行召开股东大会,重新履行提候选人相关程序;名候选人相关程序;

(九)若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九)若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

完全相同,且只能其中部分候选人当选时,股东大完全相同,且只能其中部分候选人当选时,股东大会应对该几名候选人再次投票。再次投票该几名候会应对该几名候选人再次投票。再次投票该几名候选人所得票数仍然相同的,应择期另行召开股东大选人所得票数仍然相同的,应择期另行召开股东大会,重新履行提名候选人相关程序。会,重新履行提名候选人相关程序。

第三十五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第三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

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六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第三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

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七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第三十五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第三十六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决。

第三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第三十七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果。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第四十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

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立即组织点票。即组织点票。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

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四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第四十二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

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第四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就任。

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九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第四十七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

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附则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第四十八条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大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四十九条本规则是《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补充。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矛盾或抵触,以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为准,并应对本规则进行及时修改。

第五十一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第五十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

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本规则未“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本规则未做规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定的,适用《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则与《公司章程》如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删除部分调整至第四十九条并做修改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改并报股东大合并至第四十九条并做修改会批准。

第五十三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解释,自股第五十一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删除部分调整至第五十二条并做修改

第五十二条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原《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0年修订)同时废止。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2019年修订版2024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确保董事会规范、高效运作和审慎、科学决策,根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订本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第二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公平对待所会的决议。

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公司应当保障董事会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为董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董事出席董事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包括董事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往返异地交通费以及会议期间的食宿费等。

董事因参加与履职相关的教育培训所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包括董事所在地至培训地的异地往返交通费、食宿、培训费等。

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以降低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条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处理第四条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处理

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保管董事会印章。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第五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事的半数以上选举产生。半数以上选举产生。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第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者合并、分立、分拆、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员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经理的工作;(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公司经理的工作;

《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公司董事会确定项目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质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等事项的权限,超董事会确定项目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过董事会权限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质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议。等事项的权限,超过董事会权限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出说明。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第八条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设立专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三个专门委门委员会。

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除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外,其他专门委员会成员中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预算与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也可以根据需要另设其他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制定、修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专门委员会职责在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中明

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确,本规则不重复表述,后面的编号统一前移调整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本公司《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职责

包括: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十一条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

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董事本规则是针对董事会会议议事规则进行相关规定,本章部分内容在《公司章程》中已有相关规定,不再专章重复表述,个别条款调整至其他章节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第十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并履行其作出的承诺。

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第十五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但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就任日期为股东大会通过选举的决议当日。

第十六条未经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或者

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

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

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七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八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原则上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后生效。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九条董事出席董事会议发生的费用由

上市公司承担,包括董事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往返异地交通费以及会议期间的食宿费等。

董事因参加与履职相关的教育培训所产生的调整至现第三条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包括董事所在地至培训地的异地往返交通费、食宿、培训费等。

第二十条董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为董

事购买责任保险,以降低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调整至现第三条致的风险。

第四章会议的召集及通知程序第三章会议的召集及通知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第九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时会议。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开一次定期会议。一次定期会议。

第二十三条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第十条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前,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提案前,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人员的意见。意见。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

召开临时会议: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会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五)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同意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第十二条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

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或者直接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一并提交。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一并提交。

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内容明确、材料充分的书面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第十三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集和主持。主持。

第二十七条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第十四条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议,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3日将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3日将盖有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非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非直接送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八条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第十五条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

下内容: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八)发出通知的日期。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议的说明。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会议召集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论证不

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第十六条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

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开日之前3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3日的,会议日期应当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后按期召开。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

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五章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第四章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三十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列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第十八条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对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出席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委托书应当载明:

委托书应当载明:(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指示;(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有效期限等。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二条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第十九条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

当遵循以下原则: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的委托。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董事代为出席。代为出席。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可以通过视频、电话、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召开。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董事人数。

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三十四条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第二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决。

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就如下重大事项向

董事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对外担保;

(二)重大关联交易;

(三)董事的提名、任免;

(四)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股权激励计划;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七)制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八)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九)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十)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本条内容已经上位法调整,已在《公司独立董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事制度》予以明确,本规则不再表述

(十一)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及解聘;

(十二)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

(十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十四)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

份;(十五)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六)上市公司承诺相关方的承诺变更方案;

(十七)上市公司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十九)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第二十二条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会议召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会议召

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

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三十七条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第二十三条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举手表决或口头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或举表述等方式进行。手表决。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八条若书面表决的,与会董事表决完第二十四条若书面表决的,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

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六章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第五章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九条除涉及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形外,第二十五条除涉及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规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董事的同意。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第四十条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第二十六条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提案回避表决: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一)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董事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所涉及的事项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情形。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

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决议。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第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

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项作出决议。作出决议。

第四十三条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第二十九条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

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四十四条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第三十条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

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进行暂缓表决。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对董事会会议第三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

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应对会议召开情况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作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应对会议召开情况作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第四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统计的表第三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统计的表决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的决议制作单独的会议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的决议制作单独的会议决议。

议。

第四十七条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第三十三条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进行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会议决议有不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会议决议有不同意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

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的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的内容。内容。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第三十四条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

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的义务。

第四十九条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第三十五条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

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七章董事会会议档案

第五十条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第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

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

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

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书负责保存。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以上。

第八章附则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第三十七条本规则是《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补充。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矛盾或抵触,以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为准,并应对本规则进行及时修改。

第五十二条在本规则中,“以上”、“以内”、第三十八条在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包括本数。“以下”,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第三十九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删除部分调整至第四十条并做修改

第四十条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原《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19年修订)同时废止。

以上修订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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