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增强审计整体监督效能,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公司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
理、财务信息及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审计监督、评
价、建议和督促审计整改,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经营目标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
彻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内部审计部门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工作方针,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我方管理为主的合联营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其他参股单位可参照本规定实施内部审计。
本规定所称被审计对象,指公司各内设机构、全资或控—1—股子公司及其直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以及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被审计对象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依据本规定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预算与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指导。
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内部审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具
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掌握金融法规、业务理论及操作实务等审计技能。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
规范和内部审计准则,要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对在实施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
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对其进行阻挠、打击和报复。
第九条除涉密事项外,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内部审
—2—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
第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可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临时抽调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协助完成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及内部审计人员不得
在公司从事下列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一)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业务;
(二)资产、资源等分配、处置、管理;
(三)投资、基建管理;
(四)采购、招标、投标、合同管理;
(五)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工作;
(六)内部审计部门参与重要节点的过程监督、提供审计服务的除外。
第三章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公司工作重点,组织安排审计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审计制度、审计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对公司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
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四)根据公司要求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特定事项调查等其他专项审计;
(五)督促审计整改落实,对已审项目开展后续跟踪检查;
—3—(六)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七)对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
以下权限:
(一)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台账和
现场勘查相关实物,查阅相关经营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资料、文件、会议记录;检查相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二)对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三)对内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事项,提出制
止、纠正和处理的意见或建议,依据相关内控制度的要求,适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四)对妨碍、阻挠内部审计工作的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经上级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
(五)客观、公正地向公司董事会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及
有关部门反映内部审计信息,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率、提升效益的建议;
(六)履行审计职责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公司发展需要,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经董事会预算与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4—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成立审计组,研究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内容、方式、时间和相关要求。审计组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名。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事项,可采取现场审计、非现场审计等方式。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实施审计三个工作日
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如突击检查、飞行检查等,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内部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
计单位和个人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计对象也可以根据回避情形申请相关人员回避。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回避,分别由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八条被审计对象应当支持和配合内部审计人员
依法履行职责,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方案开展审计,加强大数据分析和数据挖掘技术的运用,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实施审计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向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内部审计人员应当
不少于2名,并出示内部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过程中发现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案件,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可采取
审查凭证、账表、文件、资料、相关管理制度,以及向有关—5—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情况。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应与被审计对象保
持充分、良好的沟通,可运用座谈、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并将收集的审计证据、形成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一条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形成审计结
论、意见和建议,向内部审计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包含基本情况、审计评价、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
要求、审计建议等内容。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内部审计部门提交书面意见,并附上有关佐证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对被审计对象提出的书面意见进行核实,作出说明,并连同审计报告与该书面意见一并提交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并经相关审议程序后出具最终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对象以及相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向内部审计部门书面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整
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并附上有关佐证材料,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及时跟踪检查、核实。
第二十三条被审计对象及相关人员对审计结论和整
改要求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5日内书面—6—向公司董事会预算与审计委员会或上一级审计机构提出,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董事会预算与审计委员会或上一级审计机构应及时作出处理,异议期间被审计对象应服从原审计结论和整改要求。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在日常监督过程中发现可
疑、异常情况的,可执行特殊程序:
(一)可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进行询问或查询,要求其作出说明;
(二)经上级批准,可根据特殊事项成立临时审计组,并有权立即进入被审计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
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档案管理的具体要求建立、健全审计
项目档案,并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备查。
审计项目档案应当包含内部审计通知书、审计方案、审
计工作底稿、证据证明材料、审计报告、被审计对象书面意见以及整改落实情况等资料。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对原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
第五章内部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整改工作应当坚持揭示问题与
推动解决问题相统一,规范管理与完善制度相结合,内部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力量相融合。
第二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对内部审计查出的问题实行分类整改。
对在审计过程中或者短期内可以完成整改的,应当立行—7—立改;对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当制定阶段性整改目标,分阶段限时完成整改;对涉及制度建设层面的,应当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持续组织整改。
第二十九条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整改的主体责任,负责全面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计整改的督促检查工作,对整改问题进行跟踪检查并督促落实,适时将上年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纳入当年审计计划。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整改工作实行挂号销号机制。内
部审计部门将审计查出问题逐一挂号,被审计单位按照问题类型明确整改期限、制定措施并加以整改,内部审计部门进行审核认定、对账销号。
第三十二条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有权机关、单位或部门处理。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采用审计告知的形式,对审计发现的相关问题或事项,与相关部门、单位进行沟通,要求相关部门、单位加强管理,督促落实整改,并及时反馈。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将审计结果、整改情况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审计通报可以书面通报,也可以会议通报。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风险管理、法律合规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
—8—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或
者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拒绝、阻碍内部审计工作;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
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
(三)拒不纠正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
(四)虚假整改、整改不到位、屡审屡犯;
(五)打击、报复、诽谤、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或者有关举报人;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公司或者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内部审计;
(二)隐瞒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
(三)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四)利用职权牟取私利;
(五)违反回避规定;
(六)未将审计结果或者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
—9—及时报告;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第十一届董事会2025年第四次
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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