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2025年修订版)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1/7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
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
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
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2/7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
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
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各经营单元负责提出拟暂缓、豁免
披露信息的申请,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审批登记表》(见附件),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进行审核,并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规定所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暂缓、豁免情形的信息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审核后将意见报董事长,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
第十二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
当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妥善
3/7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
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10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
信息不符合本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
因已经消除,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
4/7损失的,将对相关人员参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制度相抵触,以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为准,并应对本规定进行及时修订。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5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5/7附件: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审批登记表申请部门申请人申请时间
暂缓、豁免披露□暂缓披露披露时间:
类型□豁免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的方式□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所涉文件类型□季度报告□临时报告
暂缓、豁免披露示例: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信息类型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及依据
是否填报知情人□是
名单□否
6/7内幕信息知情人
□是是否已书面承诺
□否保密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董事长审批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