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36证券简称:上海易连编号:临2022-040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2年8月11日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70万股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3.23元/股鉴于《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者“《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2022年8月10日,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十届第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确定向激励对象授予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
日为2022年8月11日,以3.23元/股的价格向1名激励对象赵宏光授予17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1、2021年9月15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第六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俞敏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第四次临时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1年9月16日至2021年9月26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针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第五次临时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的议案》,并于2021年9月28日披露了《第
十届第五次临时监事会决议公告》(临2021-084)。
3、2021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
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于2021年10月29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临2021-089)。
4、2021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第七次临时董事会和第十届第六次
临时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1年10月28日为首次授予日,向4名激励对象授予83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56元/股。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22年8月10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第六次董事会和第十届第六次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2年8月11日为预留授予日,向1名激励对象赵宏光授予17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23元/股。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条件的成就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满足授予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2年8月11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名激励对象赵宏光授予17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23元/股。
(三)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2年8月11日
2、预留授予数量:170万股
3、预留授予人数:1人
4、预留授予价格:3.23元/股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的50%,为3.06元/股;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的50%,为3.23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1)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登记之日起计。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3)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间解除限售比例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50%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50%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7、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占本次股权激励占授予时股本序号姓名职务数量(万股)计划总数的比例总额的比例
1赵宏光董事长170.0017.00%0.25%
合计170.0017.00%0.25%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
累计均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次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
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四)关于本次预留授予的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与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激励计划内容不存在差异。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及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条件的成就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
1、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批
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5、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8月11日,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2年8月11日为预留授予日,向1名激励对象赵宏光授予17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23元/股。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在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前6个月内均未卖出公司股票。
四、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8月11日,公司对预留授予的17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成本进行预测算,合计需摊销的总费用为476.00万元,具体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限制性股票摊销成本2022年2023年2024年
476.00119.00277.6779.33
注:1、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2、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次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次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次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五、独立董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
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8月11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6、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2年8月11日为预留授予日,向1名激励对象赵宏光授予本公司17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23元/股。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预留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
批准和授权,且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价格及授
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预留
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可依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授予;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
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八、上网公告附件1、《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第六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3、《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4、《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