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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易连: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06-27 查看全文

*ST易连 --%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66号富士康大厦7、21楼

电话:+86(21)63861233

邮编:200120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且仅用于为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024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第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同意公司于2024年6月26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其中,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上述公告发布后,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发现,该公告中序号2议案名称有误,故于2024年6月22日发布《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将序号2议案名称《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更正为《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除此之外,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

30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会议地点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7号瑞明大厦12楼公司会议室。2024年6月25日,经会议地点辖区公安部门现场勘察,认为潜在参会人员较多,原定会议地点空间受限存在安全隐患,建议公司就近另行选定会议地点(已出具书面说明),因此公司临时将会议地点更改到原会议地点同一大楼内的其他楼层,即由银城路117号瑞明大厦12楼公司会议室临时变更为银城路117号瑞明大厦B2楼临时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现场查验,公司已在瑞明大厦入口以及原会议地点12楼电梯口均设置指示牌并安排工作人员接待引导,确保前往现场的股东不因前述会议地点临时更改而未能出席会议行使股东权利。

故现场会议于2024年6月26日下午13:30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7号瑞明

大厦B2楼临时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柏松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6日9:15-9:25,

3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4年6月26日9:15-15:00。

除上述会议地点涉及楼层变更外,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方式和会议审议的议案与所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资料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

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参加现场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7名,代表有表决权公司股份1416033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1679%。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于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件。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所议

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4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14096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012%;反对99118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997%;弃权28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6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61%;反对99118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399%;弃权28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40%。

2、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12096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599%;反对99377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180%;弃权45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6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796%;反对99377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2700%;弃权45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504%。

3、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12494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880%;反对98780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758%;弃权475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90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31%;反对98780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7397%;弃权47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272%。

4、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09077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467%;反对104456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7.3766%;弃权25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6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980%;反对104456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813%;弃权25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07%。

5、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308303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921%;反对103112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817%;弃权46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8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105%;反对103112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875%;弃权46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20%。

6、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309771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957%;反对101584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738%;弃权467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3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145%;反对101584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303%;弃权46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52%。

7、审议通过《2024年度对公司下属子公司融资及抵押担保授权和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09537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792%;反对103854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341%;弃权264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0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6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066%;反对103854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466%;弃权26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68%。

8、审议通过《2024年度公司本部融资及公司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10255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299%;反对103076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792%;弃权270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8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444%;反对103076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555%;弃权27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01%。

9、审议通过《2024年度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12772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077%;反对100619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057%;弃权264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93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00%;反对100619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732%;弃权26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68%。

10、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委托理财投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11975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514%;反对101440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636%;弃权26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5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721%;反对101440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024%;弃权26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55%。

7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4年度为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10357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371%;反对102799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96%;弃权287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9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350%;反对102799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095%;弃权28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55%。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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