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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关于
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2025)沪捷律法意字第19号
中国上海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沪捷律法意字第19号
致: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5年12月16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25年11月25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发布了《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其内容包含会议召开的时间、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投票方式、投票程序等事项;于2025年12月5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发布了《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并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对会议召开时间、审议议案等事项进行了调整与补充。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16日14时00分在上海百乐门精品酒店会议中心(上海市南京西路1728号)10楼百乐厅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16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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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16日的9:15-15:00。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30,689,7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6005%,均为2025年12月4日即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除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为6项,与会议通知及公告中的拟议议案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有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除可以选择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外,还可以采取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4、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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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表决权。
5、网络投票的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投票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_14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33,880.51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3965%。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2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 《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5 《选举陈功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6 《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第1项至第3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均为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第5项和第6项议案须对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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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无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和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经查验,上述第1项至第3项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4项至第6项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出席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应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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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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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负责人:沈建山
承办律师:周伟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