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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长虹:四川长虹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6月修订)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6-24 查看全文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宗旨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

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董事及独立董事

第二条董事的任职条件、选举、更换和解除从《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第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对公司负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三章董事会

第四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五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第六条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四章董事长

第八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中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1-(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

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五章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并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六章董事会下设机构

第十二条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第十三条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

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七章董事会的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收

购或者出售资产、资产抵押、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以下事项行使职权:

-2-(一)审议决定如下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等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下(不含50%);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下(不含50%);

(3)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下(不含50%);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下(不含50%);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下(不含50%);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下(不含50%);

(7)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含30%)。

(二)公司发生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提供担保”交易事项。

(三)公司发生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财务资助”交易事项。

(四)股东大会以决议形式通过的其他授权事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相关交易事项金额计算方法和标准,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董事会审批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下的关联交易。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3-第八章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及召开

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二十一条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4-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二十四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前发布通知;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24小时前(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通知方式均为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等)、包括专人送

达、特快专递及经确认收到的电子信息等。

第二十六条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5-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七条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八条会议的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三十条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第三十一条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6-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二条会议记录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现场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三条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表决结果的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统计结果。

第三十五条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

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三十六条董事签字

-7-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

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九章其他与董事会会议有关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九条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8-(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四)董事、监事报酬事项由股东大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四十一条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四十二条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五年以上。

第十章附则

-9-第四十四条本规则未作规定的或与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以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四十六条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并负责解释,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改。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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