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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长虹:四川长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12-30 查看全文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详见附件),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建档、登记、汇总、申报等工作。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需按照本制度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传递等工作,于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将上一个月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本制度所规定的其他内幕

-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信息知情人。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的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

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因所任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中介服务可能接触内幕信息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信息软件公司等;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

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九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

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5-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附件一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五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转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

-6-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容,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才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

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以任何形式传播。

第十八条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

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上签名确认。

第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及传递时,应当同时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

第二十一条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

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六章责任处罚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四川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违反《公司法》《证券法》《股

-7-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应的处罚;在社会

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同时违反《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责任处罚适用《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二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发生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对于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依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触犯《刑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国家有关部门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8-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附件: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注1):

序内幕信所在单联系与上职务/统一社会知悉内知悉内知悉内幕内幕信内幕信息登记登记人签号息知情位/部门电话市公岗位信用代码幕信息幕信息信息方式息内容所处阶段时间字(注人姓名/司的/身份证时间地点(注2)(注3)(注4)5)名称关系号码

公司简称:四川长虹公司代码:600839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

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签署,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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