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 回购股份(2025年3月修订)》(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四川长虹”)委托,就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权益分派(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所涉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四川长虹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行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申请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原因
四川长虹分别于2025年5月8日、2025年6月26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
2026年6月25日,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完成,实际回购公司股份28,679,800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28,679,800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回购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利。前述公司回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从而造成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数与应分配股数存在差异,应当进行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处理。
二、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
根据公司于2026年4月25日公告的《四川长虹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和公司于2026年6月29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2025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上已回购股份数后的股本(即享有利润分配权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元(含税),不送股,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截至公司提供的申请文件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4,616,244,222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已回购股份数28,679,800股后,实际享有利润分配权的总股本为4,587,564,422股。
三、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相关指标计算方式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公式
根据公司提供的申请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一现金红利)÷(1十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权益分派,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本摊簿调整后计算的每股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4,587,564,422×0.06)-4,616,244,222
=275,253,865.32-4,616,244,222
~0.06元/股
(二)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的影响根据公司的申请文件,以公司总股本4,616,244,222股为基数进行计算:
1.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6元/股
2.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6元/股
3.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丨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一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前收盘价格一0.06)一(前收盘价格一0.06)(-(前收盘价格-0.06)
=0-(前收盘价格一0.06)
以本申请书前一个交易日(2026年7月8日)收盘价6.70元/股为前收盘价格测算:
=0-(6.70-0.06)
=0<1%
因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是否参与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小于1%,影响较小。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回购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律师
交双
二02六年七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