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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长虹:四川长虹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12-25 查看全文

上海段和段(绵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中国·绵阳市经开区绵州大道中段199号绵阳经开万达广场B座21栋24层

电话:0816-2973999

邮编:621000上海段和段(绵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段和段(绵阳)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段和段(绵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长虹电器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2.公司2025年12月9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2025年12月9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统计结果;

7.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其他与本次股东会相关的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1-上海段和段(绵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年12月8日,公司

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2025年12月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出了《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

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2-上海段和段(绵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4日下午13时30分在四川

省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35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柳江主持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65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63854458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股份回购专户中股份数量后的股份总数为基数)的

25.2321%,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名,均为截至2025年12月16日下午17时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72270116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46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665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15843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55%。

-3-上海段和段(绵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预计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45782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845%;反对263268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20%;弃权29493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35%。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23082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0336%;反对263268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460%;弃权

29493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204%

2、《关于公司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暨对外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47309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976%;反对227152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17%;弃权64082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07%。本议案获得通过。

-4-上海段和段(绵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24609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003%;反对227152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025%;弃权

64082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972%。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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