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控制,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定义
(一)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对公司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二)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有关人员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
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原则
(一)党的领导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公司党委
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二)依法依规原则。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严格依据国家相关政策
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等开展审计工作;并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工作法规制度,文明审计、廉洁审计,以“零容忍”态度揭露风险隐患、内控缺陷和权力运行与责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三)全覆盖原则。审计监督应覆盖公司所有经济责任单位和业务领
-1-域,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消除监督盲区。
(四)独立性原则。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独立
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审计人员与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客观性原则。审计人员应当公正、不偏不倚地作出审计职业判断,审慎评价所获取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真实、客观地反映审计发现的问题。
(六)权威性原则。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审计;相
关单位必须根据审计要求落实整改;审计结论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
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七)保密原则。内部审计工作严格遵守国家、公司关于保密的相关规定。审计人员应保守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对涉密资料、掌握的相关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
第二章审计机构
第五条审计机构设置
公司设置审计部,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直接领导内部审计监督工作,审计部工作直接向党委会、董事会负责和汇报。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审计机构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审计管理、审计监督、审计整改、审计服务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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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信息化等方面的制度、流程、标准、操作细则等,推进审计工作的制度化、流程化、信息化、体系化,并组织实施与监督执行。
(二)负责根据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
配置情况,编制年度审计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审计,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
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财务收支;固定资产投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
(四)负责按规定向审计委员会提交重大事项审计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负责对审计方面的信访和举报材料特定事项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六)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审计整改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对
未完成整改、虚假整改、屡审(改)屡犯等整改不力的单位或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或考核。
(七)根据经营管理改善和提升需要,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管理咨询服务。
(八)对审计信息化进行规划和建设管理,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九)其他相关审计工作。
第七条审计机构权限
(一)知情权:被审计单位应按审计机构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会议信息/记录以及相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瞒报、谎报。被审-3-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参会权:参加各单位“三重一大”决策会议、经营分析会和其它重要会议。相关单位须提前通知审计机构参加。
(三)检查权:检查与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相关的资料、资产及活动;检查有关的信息系统及电子数据。
(四)调查权:对与审计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配合审计工作,如实向审计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必要时需签字确认,不得阻碍审计调查。
(五)封存权:审计机构开展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业务资料、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规定取得的资产;被审计单位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审计机构有权予以暂时封存资料和资产。
(六)制止权: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严重违规等行为有权及时制止。
(七)抗辩权:审计整改责任单位应按审计要求完成整改,若对审计
问题的责任人追究处罚不当,审计机构有权予以抗辩,要求审计整改责任单位重新追究处罚。
(八)问责权:审计机构有权对违反审计管理制度的行为、对审计整改不力造成公司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单位或相关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九)考核权:审计机构有权对未完成整改、虚假整改、屡审(改)屡犯等整改不力的整改责任人及其上级主管领导提出考核意见。
(十)建议权:审计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经营管理、问责追责、移送
线索等有建议权,对审计提出的建议相关单位应当采纳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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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审计机构运行保障
(一)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应为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提供内部审计工作
的必要条件,应当保障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二)被审计单位应为审计组提供办公必要的工作场所和条件,应当按照要求向审计组提供开展审计所需的经营管理等资料及相关权限。
第三章审计管理
第九条审计工作管理
(一)审计机构应以风险为导向及管理层诉求安排年度审计计划,聚
焦高风险领域,合理安排审计资源,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
(二)审计机构应加强审计职业道德、职业精神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加强审计工作内部控制,防范审计职业道德风险。
(三)审计机构可根据审计需要,报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批准后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四)审计机构应与各级政府审计机关以及内部审计协会保持联系,接受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协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审计人员管理
(一)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二)审计人员必须政治站位正确,发扬斗争精神,坚持原则、客观
公正、实事求是、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三)审计人员应学习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熟悉公司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与其从事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四)审计机构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临时借调相关人员。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应当遵守的工作要求及审计纪律
-5-(一)严禁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二)严禁泄露审计工作秘密。
(三)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娱乐活动及相关宴请。
(四)不得私费公报。
(五)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利用职权为个人谋取私利。
(六)不得隐瞒被审计单位违规问题和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
(七)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其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活动,不得
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正常经营和管理活动。
(八)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审计费用管理
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在公司年度预算中单列,并实行经费独立原则。
第四章审计程序
第十三条审计工作程序
(一)审计机构编制年度内部审计计划,经公司董事长、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二)审计机构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制订审计方案,经审核后实施。
(三)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召开审计工作会议。审
计组认为突击审计更能达到审计目的,审计通知书于开展现场审计时送达。
在比价审计、建设工程审计过程监督以及其他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要、重大问题,可直接开展专项检查并形成专项报告,不再单独下发审计通知书。
(四)被审计单位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五)审计组实施审计程序,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作出职业判断和
得出审计结论,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六)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审计结论。审计组认为有必要的,可
-6-内部审计管理制度根据被审计单位意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审计组未采纳被审计单位意见的,应将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连同审计报告一起上报。对需进行专题或专项调查的事项,审计组可暂不与被审计单位沟通。
(七)审计组出具审计报告及审计整改通知书等。
(八)审计部将批准后的审计报告及审计整改通知书副本发送被审计
单位或相关人员,并视具体情况抄送相关单位。
(九)审计报告、审计整改通知书、审计线索移送函等审计文书签批后,审计机构拟制审计移送问题线索资料清单,将需问责或进一步调查的问题线索资料移交给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将处理结果反馈审计机构备案。
(十)整改责任单位按计划执行整改,整改完成后,被审计单位拟制
审计整改情况报告,经分管领导签批后,呈报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并将整改计划报告、整改完成报告、整改附件等报送审计机构备案,实现整改闭环管理。
(十一)审计机构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验收,视具体情况开展后续审计。
第十四条被审计单位或相关人员对审计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
审计结论三个工作日内,经被审计单位分管领导签批后,向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提出书面复审或仲裁申请。
(一)经批准复审的,审计机构应及时组织实施。复审应执行回避制度,审计机构应另行指派审计组。
(二)经批准仲裁的,由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指定有关部门或人员
牵头组成仲裁小组,仲裁小组可由经营、财务、人事、合规、纪委等管理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对审计分歧事项进行裁决,裁决结果报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批准后执行。仲裁小组成员单位及人员需执行回避原则。
第五章审计结果运用
-7-第十五条审计机构应根据情况将审计报告传递至相关平台职能部门,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等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审计结论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审计整改完成情况和整改效果列入公司对子公司事件考核内容,纳入子公司年度综合述职评议事项,与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管领导年度绩效考评挂钩。在公司对子公司年度绩效考评时,审计机构对未完成整改、虚假整改、屡审(改)屡犯等整改不力的问题提出绩效考评建议,提交绩效考核管理部门按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决策。
第十八条审计机构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结合经营管理实际,按照
相关规定提出整改要求。审计机构对审计整改牵头组织、分办,涉及普遍性、专业性、重要性问题及重大风险事项由审计机构提交相应的平台职能
部门督促整改,整改责任单位按整改要求制定整改计划并严格落实。
第十九条审计机构依据审计结论,对审计发现的造成资产损失或其
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违规行为按公司相关制度,移送相关部门进行问责追责;
对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处理;对违反审计管理制
度的行为、对审计整改不力的单位或相关人员提出考核意见。
第二十条审计机构对审计结论依据信息披露原则和保密原则分级发
布简报或通报,发布的主要内容可包括: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责任单位的整改情况、整改不力的处理意见等。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构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系统性或重大问题,应及
时向公司党委会、董事会或管理层提出完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规章制
度的建议,以促进完善制度、规范经营行为。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构对审计中发现的优秀实践、先进经营理念和管
理经验等,应及时传递给公司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以增强风险防范-8-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能力、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第六章审计信息、资料的管理及传递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构应加强审计资料管理。审计组应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收集整理相关信息和资料,做好归档工作。
第二十四条相关部门调阅审计核心商密资料,须经相关审批流程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构档案管理员对外传递资料时,应对资料接受者强调保密义务。
(一)电子资料应有保密标识,并请接收者回邮件确认。
(二)纸质资料应有保密标识,并请领取者签字确认。
(三)借阅者自行负责因其误用资料造成的后果。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审计机构提出考核意见。
(一)考核情形
1.未完成整改、虚假整改、屡审(改)屡犯等整改不力的。
2.阻碍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对抗、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3.拒绝提供或者故意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账簿、报表、凭证、资料和
证明材料的;提供资料严重不完整、不准确的。
4.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5.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
(二)考核层级
1.按照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在责任事件中所属的责任性质分为直接责
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2.单个层级责任若涉及多个岗位,可按岗位在责任事件中起到的“直-9-接、间接”作用,进一步细分为主要责任、次要责任。
(三)考核方式与标准
1.涉嫌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需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按相关制度将问
题线索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2.组织处理。视情节处以责任人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停职、降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岗位禁入等。
3.管理性经济处罚。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处以管理性经济处罚。
4.以上考核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支撑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三)《内部审计基本准则》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五)《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七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