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因任期届满离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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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辞职的有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聘任的,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离职。
第八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
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九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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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
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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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料、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以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等。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
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公司可启动离任审计。离职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五条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
承诺及其他未尽义务事项,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且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带来的全部损失。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不
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第十七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离职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八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
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四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十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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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
的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
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以及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二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
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按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