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
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
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
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管理流程
第七条如相关信息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遵循以下内部审批流程办理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向董事会办公室提出暂缓、豁免披露的申请,提交包括以下文件:《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1)以及有关材料,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签署《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2)。申请单位的负责人应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核;
(三)由董事会办公室上报董事会秘书、分管领导、董事长批准;
(四)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需登记的事项如下: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1.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
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2.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临时报告等;
3.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
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4.内部审核程序;
5.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九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
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四章责任追究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
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上市规则》和本制度等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对公司、投资者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条款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附表1: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年月日申请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秘密类型□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原因和依据申请单位负责人意见申请单位分管领导意见董事会办公室意见董事会秘书意见分管领导意见董事长批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附表2: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作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豁
免信息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内容。
2.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在公
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泄露任何信息。
3.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