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
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可能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下属各子公司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其他因所任职务可能获取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
所知重大信息的义务,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1-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办
公室为执行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常设管理机构,董事会办公室有权利和义务检查和督促各单位执行本制度。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单位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内容
第六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通过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进行公告所涉及到的各项信息。
(二)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及下设各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上述事项应按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内部授权手册》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内部行政审批及审议、披露程序,已履行或即将履行前述程序的,不再纳入本制度规定的报告范围。
(三)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主营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子公司购买土地、房产,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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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拟发生“提供担保”事项的,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根据本制度、《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
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本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占该单位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含30%);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或占该单位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含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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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四)关联交易事项:
1.前述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在300万元以上,且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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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关联人的认定,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单个诉讼、仲裁涉案金额未达到前款所述标准,但连续12个月
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涉案金额累计发生额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已履行披露义务的案件,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3.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
告无效的诉讼,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以及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报告义务人基于事项特殊性认为可能对本公司生产经营以及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均应及时报告。
除上述规定外,诉讼和仲裁事项应按照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规定进行报送。
(六)其他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7.回购股份;
8.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9.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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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破产。
(七)重大风险事项:
1.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3.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4.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5.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6.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或各单位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
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3.本公司或者各单位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三)项中关于重大交易事项标准的规定。各单位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咨询。
(八)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6-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公司章程在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
发生变更;
4.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5.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
关决议;
6.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
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7.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
10.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1.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1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
-7-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
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重大事项报告程序
第九条本公司各单位对重大事项做出决策,须按决策权限履行
必要的决策程序。根据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须经本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应上报本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能实施。重大事项的决策权限,依照本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内部授权管理手册》等有关规定。
第十条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或预计发生重大事项时,相
关单位负责人应在事件发生第一时间内填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表》
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表》应由相关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负责人不能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由该单位负责人指定的人员履行其报告义务,事后由该单位负责人予以确认。情况紧急时,各单位可先以电话或邮件形式上报,事后补送《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表》。
第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收到各单位上报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表》后,应立即进行分析,对是否予以披露做出判断,并在《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表》上填写处理意见,按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履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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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予以披露的重大事项,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相关制度履行审批程序后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重大事项报告的记录以及相关资料、档案的保管工作并对处理结果做好记载。
第十二条重大信息尚未公开之前,报告义务人及其他任何知情
人员对重大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信息内容,各单位负责人为信息保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章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的管理
第十三条董事长为本公司的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
对本公司的财务信息负责,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的组织、协调、汇总及实施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敦促公司各部门及所属机构对重大事
项进行搜集、整理及报告。
第十四条各单位负责人为该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人。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指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信息报告联络人,协助该单位负责人做好重大事项内部报告以及和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公司建立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问责机制。
因漏报、瞒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追究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当事人的责任;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并受
到上级监管部门处罚的公司将视损失处罚的轻重、情节的大小决定
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和当事人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免职、降级、解除劳
动合同、扣罚绩效奖金、通报批评、警告等处罚措施。
对各单位已报事项,因董事会办公室处理延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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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所指“净资产”是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之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所有者权益。
第十九条本制度所称“及时”,指触及本制度要求的1个自然日内。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10-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表报告单位报告时间年月日报告事项事项涉及金额重大事项详细描述及对公司经营产生的影响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告单位负责人意见董事会办公室意见董事会秘书意见分管领导董事长批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