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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长虹:四川长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12-30 查看全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由董事会明确聘任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

名下和通过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

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

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二章股份变动管理

第五条每自然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额度,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

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关于不得转让股份的限制性规定。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婚分割股份时间所属

的任期内和该届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各自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股份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述规定,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

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

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

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

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章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前,应当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四条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

动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七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的,除由有关证券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或处分外,公司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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