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引言)
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6日在上海新动力汽
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2636号)办公大楼会议室召开。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沈粤律师、路遥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会议,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6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1(正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1.1、2026年3月26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十一届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3月 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和香港《文汇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十一届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1.2、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6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和香港《文汇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定于2026年6月26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1.3、经本所律师核查,在上述公告中已经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
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表决方式等事项。本次股东会已于会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
1.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2.1、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6日下午15:00在上海新动
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2636号)办公大楼
2会议室举行。
2.3、本次股东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的9:15-15:00。
2.4、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本次股东会通知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3.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及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计163人,代表股份7188310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7956%。其中,内资股股东(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58人,持
有公司股份数为71875624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1.7902%;外资股股东(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人,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748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054%。
3.2、 以上 A股股东为截止 2026年 6月 18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B股股东为截止 2026年 6月 24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3.3、公司现任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3.4、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4.1、本次股东会的议案为:1.《2025年度董事会报告》;2.《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3.《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4.《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5.《关于聘请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6.《关于聘请2026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7.《关于公司与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8.《关于公司与重庆机电控股(集团)公司等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9.《关于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10.《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情况与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11.《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议事津贴的议案》;12.《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13.《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取消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增募投项目的议案》。
4.2、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已经董事会十一届三次会议、2026年度
第二次临时会议和2026年度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告。
4.3、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未有修改和变更,亦没有新的议案提出。
4.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
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5.1、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并公布了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63人,代表股份7188310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7956%。其中,参加投票的内资股股东(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158人,持有公司股份数为71875624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1.7902%;外资股股东(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人,持有公
4司股份数为748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054%。
5.2、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全部议案,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
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上述第2、5、6、7、8、9、10、11、12、13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关联股东对第7项和第8项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5.3、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自律监管指引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会的提案,以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6年6月26日签署,正本四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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