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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工申贝: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12-11 查看全文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公司于2025年12月9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送达证券监管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

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

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

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各方职责

第九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是公司信息

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相关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十条公司主要责任人在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

(一)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应勤勉尽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

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

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

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

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六)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单位的信息报

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确保

本部门或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信息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负责递交相关的书面资料至董事会办公室。

(七)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主动地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

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制定的格式与规则编制,并予以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四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七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九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一条临时报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

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

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

(一)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二)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

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

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管理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应当确保重大信息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呈报董事长,由董事长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财务部、对外投资部门等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有义务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做好信息披露事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及时披露。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单位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负责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组织撰稿,经董事长或者董事长授权的董事审核后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的未披露信息。

(一)公司临时报告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

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完法定审批程序后,在监管机构规定的时限内披露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裁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

先提交总裁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3.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上述本制度第二十一条之情形,该控股子公司董事长

或总经理、该参股公司派出董事或总经理应在第一时间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形成临时信息报告,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后,以公司名义及时予以发布。

(二)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1.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

请董事会审议;

2.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3.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4.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5.董事会秘书在监管机构规定的时限内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八条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上交所或其他有关政府

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

传性信息文稿应经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提交公司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二十九条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三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属于

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交所认可的其他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情形,及时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为《上海证券报》,指定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和非直通披露两种方式。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

第五章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问询和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采取严格的

保密措施,一旦出现泄漏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公司按程序报告上交所并立即公告。

紧急情况下,公司可直接向上交所申请公司股票停牌。

第三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披露,依法披露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三十七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的一般原则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承担忠实勤勉义务,当自身利益与

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产生冲突时,应当将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不得利用其控制权从事有损于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

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公平性原则,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

(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

(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如实回答上交所的相关问询。

(十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十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公司提供有关对外投资、财务

预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并承担保密义务。

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完成前款规定的登记和保密工作,应督促公司按照公平披露原则,在提供信息的同时进行披露。

除第一款规定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调用、查阅公司未披露的财务、业务等信息。

(十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上交所、公司完成与信息披露相关的问询、调查以及查证工作。收到公司书面询证函件的,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在期限内以书面方式答复,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十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向公司提供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配合公司逐级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和控制关系。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共同控制公司的,除按前款规定提供信息以外,还应当书面告知公司实施共同控制的方式和内容。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拥有公司权益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委托或者信托合同以及其他资产管理安排的主要内容书面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五)媒体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报道或传闻,且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了解真实情况,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并答复公司的询证。

(十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或者与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传播与公司相关的未披露重大信息,或者提供、传播虚假

信息、进行误导性陈述等。

(十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因各种原因知悉的公司未披

露重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牟取利益。

第三十九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保密措施

第四十二条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

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应当制定《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就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等进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四十五条公司各部门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相

关部门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相关部门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应同时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向所有股东披露。

第四十六条公司需在公共媒体披露信息时,该信息披露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

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在公司网站和内部刊物上发布重大信息时,应从信息披露的角度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遇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有权制止。

第四十七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七章信息披露事务的配套管理

第四十九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董事会秘书及信息披露

人员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未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出现擅自披露信息、应披露而未及时披露或信息披露不准确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或受

到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处罚,公司董事会将根据监管机构作出处罚结果的轻重程度,对违规责任人分别作出批评、警告、罚款、降职、调离现职岗位等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两个工作日内报上交所备案。

第五十二条公司应建立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使不

同投资者能公平获得公司发布的各类信息,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十三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归档和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十四条公司应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须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五十五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

定期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最终控制人应当

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

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五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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