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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工申贝: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19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441号

致: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18日在上海市宝山区市台路263号申丝大厦4楼大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

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1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另行通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并于2026年5月29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股东会通知》。该《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18日13点00分在上海市宝山区市台路263号申丝大厦4楼

大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张敏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6年6月18日9:15-9:25、9:30-11:30及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9:15-

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340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23627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2747%(已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上已回购股份10995800股,下同),其中,

2B股股东及股东代表人 8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5550995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3.6389%。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1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329976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9409%。其中,B股股东及股东代表人 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543329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221%。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28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3651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338%。其中,B股股东及股东代表人 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7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68%。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会议,非独立董事尹强因公务未能出席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3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402483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8.5148%;反对20828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4630%;

弃权316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22%。

其中,B股投票结果为:同意25439995股,占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5656%;反对11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43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402475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8.5142%;反对20848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4644%;

弃权304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14%。

其中,B股投票结果为:同意25439995股,占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5656%;反对11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43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1402083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8.4867%;反对21223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4908%;弃权321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25%。

其中,B股投票结果为:同意25439995股,占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5656 %;反对11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4344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

4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36240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3.9785%;反对21223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9318%;弃权321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897%。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公司2026年度银行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01750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8.4633%;反对21276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4945%;弃权601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422%。

其中,B股投票结果为:同意25439995 股,占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5656 %;反对11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4344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35907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3.8854%;反对21276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9466%;弃权601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68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2026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01703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8.4600%;反对21370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5011%;弃权554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389%。

其中,B股投票结果为:同意25439995 股,占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5656 %;反对11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4344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

5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35860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3.8723%;反对21370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9729%;弃权554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548%。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2025年度公司兼任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就本议案,张敏、方海祥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3987528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5292%;反对202731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4281%;弃权6070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427%。

其中,B股投票结果为:同意25082995 股,占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5594 %;反对11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4406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36904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4.1641%;反对20273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6663%;弃权607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696%。

表决结果:通过(七)《关于支付2025年度审计报酬及聘任2026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01691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8.4591%;反对21348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4996%;弃权588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413%。

其中,B股投票结果为:同意25439995 股,占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所持表

6决权股份的99.5656 %;反对11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的0.4344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35848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3.8689%;反对21348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9667%;弃权588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644%。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01748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8.4631%;反对21293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4957%;弃权586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412%。

其中,B股投票结果为:同意25439995 股,占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5656 %;反对11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4344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35905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3.8848%;反对21293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9514%;弃权58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638%。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1、候选董事:张敏

表决情况:同意138994161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7.633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2409846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90.5848%。

7表决结果:通过

2、候选董事:林伟君

表决情况:同意138823135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7.513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223882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90.1067%。

表决结果:通过

3、候选董事:原铨

表决情况:同意139266327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7.824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2682012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91.3455%。

表决结果:通过

4、候选董事:金维召

表决情况:同意138756441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7.466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2172126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89.9203%。

表决结果:通过

5、候选董事:李晓峰

表决情况:同意138769506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7.476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2185191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89.9569%。

表决结果:通过

6、候选董事:方海祥

表决情况:同意138768936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7.4756%。

8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2184621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的89.9553%。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候选董事:张鸣

表决情况:同意138883791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7.556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2299476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90.2763%。

表决结果:通过

2、候选董事:程林

表决情况:同意138771290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7.477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2186975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89.9618%。

表决结果:通过

3、候选董事:潘尔顺

表决情况:同意139081902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7.695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2497587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90.83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9(本页以下无正文)10(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盖章)

负责人:李琦

经办律师:徐良宇王译禾

本所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

金茂大厦4403-4406室,邮编:200120

2026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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