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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化科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1-06 查看全文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二三年十一月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会议资料目录名称页码

一、股东大会须知2

二、会议议程3

三、议案内容: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4

2、关于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5

3、关于聘任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单位并支付2022年度审计费用

16

的议案

4、关于聘任2023年度内控报告审计单位并支付2022年度审计费用

16

的议案

四、股东大会议案现场表决办法17

五、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意见征询表18

--1--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股东大会须知

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合法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大会须知:

1.股东大会设立大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大会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

2.董事会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

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其他委托代理人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4.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

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程序和会议秩序。

5.股东不得无故中断会议议程要求发言。在大会召开过程中,股东临时要求发言,可以将意见填在征询表上,由大会秘书处汇总后,统一递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答,或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围绕大会议题进行发言。

6.股东发言时,可将发言主要内容填在征询表上,经大会主持人许可,统

一安排后,到指定位置发言。每位股东发言不得超过二次,第一次发言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第二次发言不得超过3分钟。

7.本次股东大会需通过的事项及表决结果,通过法定程序进行见证。

8.股东应听从大会工作人员劝导,共同维护好股东大会秩序和安全。为维

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有权对大会意外情况作出紧急处置。

大会秘书处

2023年11月15日

--2--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程

会议时间:2023年11月15日14:15

会议地点:丹阳香逸大酒店会议室(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兰陵路333号)

会议主持:公司董事长李国方

会议议程:

一、介绍到会相关人员、宣布会议开始

二、宣布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办法

三、审议大会议案

四、股东发言,高级管理人员解答股东提问

五、投票表决

六、大会秘书处宣读表决结果

七、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八、大会结束

--3--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十届七次董事会会议提议对《公司章程》及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内容类原条款修订后型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决。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一)董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

出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议出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议案。单独或者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案。单独或者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监事会向董事会亦可以书面提名东、监事会向董事会亦可以书面提名

推荐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由董推荐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选举。

(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改

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其中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实行累积投票制。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4--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列职权: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修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改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的董事,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会的运作。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类原条款修订后型

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就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

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积投票制,其中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修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议案2:关于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董事会重新拟定了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制度全文如下:

--5--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公司聘任独立董事三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

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公司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6--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其或受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与任免

第八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

--7--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九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8--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实、准确、完整。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九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四章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

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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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

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

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10--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五条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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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

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

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除按

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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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

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五章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的履职保障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

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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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

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

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

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收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计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

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14--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时,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五届三次

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

--15--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3:关于聘任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单位并支付2022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前任审计单位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连续为公司提供了11年的年报审计工作,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2023年度需另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委托丹阳正大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公开招标,最终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标,初定服务期三年。

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拟聘请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单位,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参照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确定审计费用。根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向原审计单位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支付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100万元,不包括实际支付的差旅费用。

有关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介绍,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

28日披露的《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议案4:关于聘任2023年度内控报告审计单位并支付2022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拟聘请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审计单位。根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向原审计单位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支付2022年度内控审计费用30万元。

--16--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股东大会议案现场表决办法

(一)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投票

相结合的表决方法,有关网络投票的具体流程详见股东大会通知。

(二)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每一项议案表决时,如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应分别在相应选项打“√”。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

(三)每一表决票有两名股东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监票。

(四)本次大会无关联议案。

(五)本次大会审议的第1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其他议案为普通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六)统计结束后,大会秘书处工作人员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现场加网络

表决结果确定股东大会的议案是否通过,并由见证律师出具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7--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意见征询表

股东姓名股份数编号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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