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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化科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1-16 查看全文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天律意2023第02831号

致: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陈磊律师、叶子青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就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现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根据2023年10月27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3年10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通知公告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11月15日14:15在江苏省丹阳市

-1-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兰陵路333号丹阳香逸大酒店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国方主持。

(三)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四)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

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1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426998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754%(A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1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42699867股;B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0股),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422832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345%。上述人员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3年

11月 7日(A股)、2023年 11月 10日(B股)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2-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查验和核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记载一致,股东代理人均提交了相关的授权文件,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

1、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以及上交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并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特别决议议案)。

表决情况:

-3-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票数票数票数

(%)(%)(%)

A股 242392407 99.8733 307460 0.1267 0 0.0000

B股 0 0 0 0 0 0

普通股合计:24239240799.87333074600.12670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票数票数票数

(%)(%)(%)

A股 242392407 99.8733 307460 0.1267 0 0.0000

B股 0 0 0 0 0 0

普通股合计:24239240799.87333074600.12670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单位并支付2022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票数票数票数

(%)(%)(%)

A股 242395607 99.8746 304260 0.1254 0 0.0000

B股 0 0 0 0 0 0

普通股合计:24239560799.87463042600.12540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3年度内控报告审计单位并支付2022年度审-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计费用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票数票数票数

(%)(%)(%)

A股 242395607 99.8746 304260 0.1254 0 0.0000

B股 0 0 0 0 0 0

普通股合计:24239560799.87463042600.12540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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