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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信软件: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2025版)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16 00:00 查看全文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2年3月30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2025年10月10日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授权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加强公司风险控制管理,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担风险控制管理职责,并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

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部为董事,委员选举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少于三人,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委员的资格和义务应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委员还应当具备相当的会计和财务管理知识,担任委员的独立董事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并且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由董事会在委员会委员内直接选举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如有需要,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可以兼任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委员;但主任原则上不得兼任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主任。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1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八条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但辞职报告中必须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董事会和股东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室为审计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

的联络、会议组织、督促实施董事会决议等事宜。

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等部门(以下简称专业支持部门)为审计

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有关资料的准备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反馈。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应运用其专业的判断能力为公司及股东的最佳利益而行事,下

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内部审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履行对各部门内部审计制度的评估和执行情况的检查,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政策、财务状况、财务报告程序,对重大关联交易、重大投资进行审计;

(六)负责协助董事会对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及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审议并向董事会提交全面风险管理年度报告;审议并向董事会

提交重点风险项目年度计划、重点风险的管理策略和应对方案;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董事会应充分尊重审计委员会关于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在

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审计委员会的建议予以搁置。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

2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担。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根据审计委员会要求提供

以下全部或部分书面材料:

(一)与审计委员会职责相关的准备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材料;

(二)公司相关财务报告、报表;

(三)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五)公司对外财务信息披露情况;

(六)公司重大关联交易、重大投资的审计报告;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以上材料进行审议,并可在以下方面(包括但不限于)

进行深入讨论,审议及讨论结果应当形成会议纪要:

(一)对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和更换建议;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

乎相关法律法规,重大投资的合理性和经济性;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3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会

议可以采取现场、电视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只要与会委员能充分进行交流,所有与会委员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

第十八条会议议程应得到审计委员会主任的确认,会议议程及相关背景材料应在发送会议通知的同时寄出。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委员应充分阅读会议资料。

委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应尽可能形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的,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第二十条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可要求内部审计人员或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与此相关的全部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议事方式和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审计委员会作出纪要,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纪要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负责保存。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由委员会主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4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六章年度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负责与担任本公司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主任应代表审计委员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

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议,形成会议纪要后提交董事

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定期审阅并重新评估本规则,及时将任何修改的建议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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