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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科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7-01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7层邮编:200041

27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2年6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朱奕奕律师、宋萍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见证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册、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关人员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

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2022年6月9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定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22年6月10日和2022年6月17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和《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和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2022年6月23日,量鼎实业控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量鼎实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披露了量鼎实业作为征集人,以无偿自愿方式公开向截至2022年6月23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

全体股东征集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投票权相关事宜,征集时间为2022年

6月23日至2022年6月29日。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6月30日(星期四)14:00在上海市彰武路50号同

济君禧大酒店三楼多功能厅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王明忠先生主持。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6月23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的股东名册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现场与会股东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股东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征集投票权)共计331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783445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521%。

经查验,在征集人量鼎实业征集投票权期间,共1名股东委托量鼎实业投票,代表股份为1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一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议案二:《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议案三:《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议案四:《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议案五:《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议案六:《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议案七:《2022年度投资计划》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议案八:《关于向银行申请借款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议案九:《关于申请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议案十:《关于2022年与同济大学及其控制企业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议案十一:《关于2022年与上海杨浦滨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控制企业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审议未通过。

议案十二:《关于2022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议案十三:《关于续聘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议案十四:《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议案十五:《关于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议案十六:《关于变更注册地址暨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审议未通过。

议案十七:《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议案十八:《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议案十九:《关于向上海同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议案》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议案二十: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选举余翔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2)选举官远发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3)选举高欣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4)选举骆君君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5)选举夏立军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6)选举潘鸿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7)选举丁德应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议案二十一:《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选举应礼敏女士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2)选举陆美红女士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议案二十二:《关于提请选举耿彦博先生作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审议未通过。

议案二十三:《关于提请选举俞卫中先生作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审议未通过。

议案二十四:《关于提请选举徐正光先生作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审议未通过。

议案二十五:《关于提请选举朱农飞先生作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审议未通过。

经核验,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不存在会议现场修改议案、提出临时提案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对每项议案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和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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