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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科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16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

律法规及《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办法所称“披露”

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以法律法规允许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本部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

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参照本办法执行。公司的关联人亦应根据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本办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可以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按照本办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

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七条公司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

合以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和本办法第六条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内

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九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一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

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

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四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办法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中期报告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编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公司预计年度或中期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具体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执行。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情形,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十九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或者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

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二)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三)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四)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五)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十六)董事会就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其他境内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七)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披露;

(二十七)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八)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九)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第二十八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规定时间无法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的详细情况的,可以

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三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

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三十一条公司按照上海市国资委、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发布可持续发

展(ESG)报告。年度可持续发展(ESG)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可持续发展(ESG)报告应当提交公司战略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

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和子公司召开定期报告的专题会议,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编制定期报告的相关规定,部署报告编制工作,确定时间进度,明确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相关资料,并形成定期报告初稿。

(三)定期报告初稿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各位董事审阅;

(四)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形成决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修改和披露工作。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四条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信息披露,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股东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告,经董事长审核通过后,组织决议公告的披露工作;

(二)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重大事件信息披露需遵循以下程序:

1.相关责任人在本办法所述重大事项发生时应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

或董事会办公室,并按要求提交书面文件;在信息未公开前,应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2.董事会秘书在得知相关信息后,做出是否需要披露的判断,并向董事长报告;对于需要披露的信息,组织草拟披露文稿并进行合规性审查。

3.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对临时报告进行审阅修订。

4.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核签字;以审计委员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审核签字;在

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5.董事会秘书将临时报告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条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财务负责人进行财务数据审查(如有);

(四)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签发。

第三十六条公司在公司网站、公众号或其他媒体刊登宣传信息,起草人或

部门负责人应将拟刊发的文稿报送董事会秘书审核,由行政综合部对外联络刊登。

第三十七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章信息披露职责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是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时,总经理为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组织和管理董事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披露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

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完成信息披露的申请和发布。

第四十六条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

告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各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各部门

及子公司负责人在书面报告上签名,保证本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和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公司财务部、投资部等部门对照本制度规定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发生,部门负责人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报告总经理,并配合董事会秘书进行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交。

第四十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八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关联交易的审议和披露应当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

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六章财务内部控制及监督

第五十一条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十二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工作程序按照公司内部审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并对其进行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进行监管;评价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第五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七章档案管理

第五十五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

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应归档保存,期限为长期。

第五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八章保密与责任追究第五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信息知情人,应严格遵守《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办法》,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五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

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当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五十九条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报送之外,公司不得向大股

东、实际控制人、政府有关部门等外部单位提供未公开的内幕信息。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对年度统计报表等的报送要求,公司应当拒绝报送。

公司依法应当报送的,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应当履行公司对外发文程序。

报送部门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查,同时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书面提醒接受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具体登记制度依照《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信息,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准确或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应追究相关的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六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办法、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

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关联人”参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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