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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临港:公司章程(2023年11月修订)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1-30 查看全文

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或“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系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的法律文件,对股东、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自动化仪表公司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批准,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

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为:

企股沪总字第019035号(市局)。

第三条公司于1993年10月7日经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批准,首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2000000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22000000股,于1994年3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并且在境

1内上市的境内上市外资股为70000000股,于1994年4月29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ghai Lingang Holdings Corporation Limited

第五条公司住所:上海市松江区莘砖公路668号3层,邮政编码:

201612。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522487004元。

第七条公司营业期限为不约定期限。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决定公司重大问题,事先须听取党委的意见。

第十二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第十三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执行副总裁、副

总裁、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是中国产业转型、产业升级的引领

者和推动者,品牌园区的开发商、运营商和服务商。公司致力于成为中国领先、上海著名的产业园区开发商、运营商和服务商;践行“为产业创造价值”的宗旨,服从服务区域发展、企业发展、人才发展,通过打造一流产品、提供一流服务、创造一流效益,着力为股东创造投资价值。

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园区投资、开发和经营,自

有房屋租赁,投资管理及咨询,科技企业孵化,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及服务(除经纪),物业管理,仓储(除危险品)。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3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公司发起人为上海自动化仪表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

158861000股,出资方式为以国有资产折合国家股,出资时间为1993年12月。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份总数为2522487004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人民币普通股2393912273股;境内上市外资股128574731股。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

《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4(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5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

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7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8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9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10(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上述所称“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事项。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11第四十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12(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七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13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14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15第五十六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七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

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

16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

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

17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

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18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19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公司会议记录的内容还应当包括:(1)出席股东大会的内资股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2)在记载表决结果时还应当记载内资股股东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20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21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上述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的,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本章程之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大会主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

22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

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十二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

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三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提出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名单的提案,但独立董事候选人可由董事会、监事会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在提交提案的同时,须提交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要求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五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

23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24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

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公司应当对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第九十四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

第九十六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25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

26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27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

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28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

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四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零七条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

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零八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应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29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职责,

其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第一百零九条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所述的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一百一十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第一百一十一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

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30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三节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由9至11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

31于三分之一),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至2人。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的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的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九)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32(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

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各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

33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二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方

式、传真、邮件或专人送出;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5日前发出。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公司纪委书记可列席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会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

34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四节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

35事会委任。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有关证券监管部门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证券监管部门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

并作记录,保证记录的准确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四)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五)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名册、大股

东及董事持股资料以及董事会印章,保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和记录;

(八)帮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九)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及时提醒董事会,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的,应当把情况记录在会议纪要上,并将会议纪要立即提交公司全

36体董事和监事;

(十)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一)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五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

略与 ESG、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七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7(五)研究公司 ESG 相关规划、目标、制度及重大事项,审阅 ESG

相关报告,并向董事会提供咨询建议;对 ESG 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适时提出指导意见;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一百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根据需要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

(四)审查公司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内控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并对违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提出建议。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九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38(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四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

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四十一条上述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二条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六章党委

第一百四十三条根据《公司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

公司应当为各级党组织及其纪律检查机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

39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党委成员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委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纪委每届任期和党委相同。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为5-7人设党委书记1

人党委副书记1-2人,其他党委成员若干人设纪委书记。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原则上由一人担任党员总裁担任党委副书记。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

成员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

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公司党委的主要职权: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

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

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

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上海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市国资委党委及上级党组织决议在公司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

40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

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公司党委通过制定党委会议事规则、书记办公会工作制度等明确党

委议事的原则、范围、议题、方法和纪律、落实与监督形成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体制机制。

第七章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执行副总裁、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执行副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八条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41第一百四十九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

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条总裁每届任期3年,总裁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二条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42第一百五十四条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执行副总裁、副总裁每届任期3年,由公司总裁提

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和总裁工作细则,对执行副总裁、副总裁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等做进一步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聚焦改革创新发展的重点领域制定相应的容错纠错制度。对公司管理人员在落实重大战略部署、推进改革创新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过程中勤勉尽责、未牟私利出现存在容错情形且符合容错条件的失误偏差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不作负面评价或者进行减责、免责。同时应当对失误偏差予以纠正并完善制度机制。

第一百五十八条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九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43第一百六十条监事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六十二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六十三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六十四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五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6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

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六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44(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八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

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时限:定期会议为召开前10日,临时会议为召开前5日。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六十九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七十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45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七十一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章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

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业务公开落实职工群众知情权、参

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重大决策要听取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制度维护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的权益。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根据《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的规定分别设立各级工会组织和各级团组织开展工会活动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团组织活动引导广大职工积极参与公司改革发展。公司应当为各级工会组织和团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公司设工会主席一名工会主席由会员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6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簿外,将不另立会计帐簿。公

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

47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

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应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的、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分红。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条件:

1、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净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48(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

拟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交易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

2、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

49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如分配现金股利,境内上市外资股份的人民币对美元的外汇折算率,按股利发放宣布之日的前一个工作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换人民币的中间价计算。

公司在分配股利时,所依据的税后可分配利润根据下列两个数据按孰低原则确定:

1、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根据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中的累

计税后可分配利润数;

2、以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已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按照境外会

计准则调整的财务报表中的累计可分配利润数。

第一百八十一条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

(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50通过。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董事会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

分配方案进行审议表决。为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51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

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一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或

52邮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或邮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2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

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九十五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

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公告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和香港《文汇报》或香港

《商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二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53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和香港《文汇报》或香港《商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和香港《文汇报》或香港《商报》上公告。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二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和香港《文汇报》或香港《商报》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零三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54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零四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

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零五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二百零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零七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55(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零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和香港《文汇报》或香港《商报》上公告。债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零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一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56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

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一十二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三章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或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党章和党内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

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党章和党内法规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57第二百一十六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

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七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四章附则

第二百一十八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二十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二十一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58“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二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三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章程的任何条款,如

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百二十五条本次章程修订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本

公司已批准实施的各项内控制度中,规定由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享有的职权及应履行的义务分别由公司总裁、执行

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相应享有及承担。

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年月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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