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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临港: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7-22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0848证券简称:上海临港公告编号:2025-019 900928 |临港 B 股 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0元,B股每股现金红利0.027938美元*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5/7/29-2025/7/30 2025/7/30 B股2025/8/12025/7/292025/8/14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6月30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52248700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共计约派发现金红利504497400.80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5/7/29-2025/7/30 2025/7/30 B股2025/8/12025/7/292025/8/14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本次利润分配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 3.扣税说明 3.1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安排(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前每股0.20元人民币发放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税。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元。公司按税后金额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放。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 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 (4)对于居民企业股东及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 定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20元人民币。 3.2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安排 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放,B 股现金红利以美元支付。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按股利发放宣布之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即2025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人民币中间价(1:7.1586)计算,每股发放现金红利 0.027938美元(含税)。 (1)对于 B 股居民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 C1 的股东),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 B 股外籍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 C90 的股东)按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 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税前每股0.027938美元发放现金红利。 (3)对于 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 C99 的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每股 0.025145美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海港大道 1515 号 T2 楼 9 层 联系部门:董事会综合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4855827特此公告。 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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