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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6年3月20日14:00时起在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长兴路688号海欣集团3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3月5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03)。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26年3月20日14:00时起在上海市松江
区洞泾镇长兴路688号海欣集团3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年3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 年3月20日9:15-15:00。网络投票时间与通知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83名,代表股份480,279,5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89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23名,代表股份175,819,629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660%。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也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并已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本次会议不涉及特别决议的议案。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0号)文件精神,本次股东会的议案1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标准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会议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会对提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且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补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8,494,50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83%;反对1,673,1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84%;弃权111,949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3%。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0,972,7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0233%;反对1,673,1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9155%;弃权111,9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12%。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徐晨
经办律师:
陶宇珏
苏成子
2026年3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