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074号
关于对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
董事张松滨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张松滨,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对张松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4〕2号)查明的事实,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张松滨在担
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期间,未出席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也未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张松滨未出席董事会且未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未能勤勉尽责,未尽到作为独立董事的法定职责,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4.3.1条、第4.3.5条、第4.3.8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第3.1.1条、第3.1.6条、第3.3.2条等有关规
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
1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张松滨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引以为戒,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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