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53证券简称:龙建股份编号:2022-033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告是对公司已披露的编号为“2020-031”、“2020-052”、“2020-071”临时公告的后续进展公告。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法院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诉被告、反诉原告。
*涉案的金额:本诉8244.0441万元,反诉10777.0985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诉讼事项尚处于一审判决上诉期内,终审结果和执行情况暂不能确定,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4月,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快递方
式收到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毕节市法院)送达的贵州
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集团)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相关诉讼文书(详情请见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2020-031”号临时公告)。
2020年8月,公司通过电子方式收到毕节市法院送达的高速集团诉
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关于诉讼请求金额的情况说明》(详情请见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2020-052”号临时公告)。
2020年10月,公司反诉高速集团的申请已被毕节市法院受理并收
到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5民初33号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详情请见公司于2020年10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2020-071”号临时公告)。
二、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2022年1月13日,案件在毕节市法院开庭审理。
近日,公司通过电子方式收到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5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
告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延期监理费用426452.4元,并交付
第54-57册,第427-486册工程资料;
2.反诉被告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
日内支付反诉原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停工窝工损失6784933元;
3.驳回原告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4.驳回反诉原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年1月1日施行版本)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54002元,由原告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30517元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48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90327.46元,由原告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278元,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72049.46元。湖南恒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鉴定费50万元,由原告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北京筑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鉴定费87万元由原告贵州高速公路集
团有限公司负担69.6万元,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4万元。
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鉴定费73万元,由原告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4万元,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9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起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状 word 格式光盘,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诉讼事项尚处于一审判决上诉期内,终审结果和执行情况暂不能确定,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诉讼进展,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1日
*报备文件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5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