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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建股份:龙建股份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05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0853 证券简称:龙建股份 公告编号:2026-087

债券代码:110100 债券简称:龙建转债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公告是对公司已披露的编号为“2022-035”“2022-051”“2024-040”

“2024-049”“2024-060”“2025-047”“2025-084”临时公告的后续进展公告。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23745965.84元工程款和3590129.82元工程款利息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尚处于一审判决阶段,目前处于上诉期内,尚未生效执行。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上述案件最终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将以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判断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案件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管辖法院: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五星

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新疆七星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赖炎荣

第三人:李洪武

(二)基本案情

2022年5月,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快递方式收到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达坂城区法院)送达的

陈五星诉公司、乌鲁木齐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相关诉讼文书(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2-035”号临时公告)。

原告陈五星与公司、乌鲁木齐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达坂城区法院于2022 年 6月 1日立案,原告陈五星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达坂城区

法院(2022)新0107 民初 326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陈五星撤回起诉处理。

2022年8月,陈五星向达坂城区法院再次提起诉讼,并将被告二乌

鲁木齐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乌鲁木齐市城市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2-051”号临时公告)。

2024年6月,公司收到达坂城区人民法院(2023)新0107民初26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陈五星撤回起诉处理(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4-040”号临时公告)。

2024年 7月,陈五星再次就该案件向达坂城区法院提起诉讼,同时

向达坂城区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对公司银行账户进行保全冻结。(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4-049”号临时公告)

2024年 7月,公司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

院寄出解除保全申请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出具(2024)新 0107 民初 255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总计价值37355294.9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4-060”号临时公告)

2025年 6月,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

法院(2024)新0107 民初 255 号民事判决书。(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5-047”号临时公告)

2025年 6月,公司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5年 10月,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

院(2025)新01民终5097号民事裁定书,本诉讼由二审法院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5-084”号临时公告)

二、诉讼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2025)新0107民初7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

向原告陈五星支付工程款23745965.84 元;

2.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

向原告陈五星支付2019年 11月 16日至2023年 11月15日期间的工程

款利息3590129.82元;

3.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未付工

程款的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标准向原告陈五星支付自2023 年 11 月 16 日起至全部

工程款付清之日期间的工程款利息;4.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陈五星支付保全申请费3658.9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041.25 元(原告陈五星已预交),由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6901.27元,由原告陈五星负担64139.98元。

鉴定费241254 元(原告陈五星已交),由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4278.83 元,原告陈五星负担66975.17 元。鉴定人员出庭费

1254元,由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05.87元,原告陈五星负

担348.13元。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66901.27元、鉴定费174278.83元、鉴定人员出庭费905.87元连同判决确定的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陈五星。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处于一审判决阶段,目前处于上诉期内,尚未生效执行。

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上述案件最终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将以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判断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诉讼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特此公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9月 5 日

* 报备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2025)新 0107民初741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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