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完善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工作中的作用,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第六号定期报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
行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履行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期间所应当履行的各项职责,并认真编制其年度述职报告。
第三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至公司该年度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公司管理层应通过口头或书面等形式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及独立董事要求安排独立董事到相关权属子公司对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与评估。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担任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在外部审
计机构进场审计前,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包括外部机构和相-1-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
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
正情况(如涉及)、本年度审计重点等;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
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与年审会计师就初审意见进行沟通。未担任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商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召集人后列席相关讨论。
公司财务部门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上述沟通情况、意见及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独立董事可以依托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加强对财务信
息质量、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外部审计工作有效性和独立性、内审职能履行等事项的监督。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六条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应严格执行《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与保密管理制度》,在年报公告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不可以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季度报告、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不可以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禁止六个月内短线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
-2-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八条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
或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如果延期开会或延期审议可能导致年度报告不能如期披露,独立董事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条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
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独立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并在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如任该委员会成员)、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和
要求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公司年度股东会上向股东报告。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应当说明独立董事当年具体履职情况,并重点关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模板》所列事项的决策、执行以及披露情况,对相-3-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作出独立明确的判断,重点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原《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龙建董发〔2020〕13号)自行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