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会后事项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于2022年9月13日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贵会”或“证监会”)
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会”)审核,并于2022年10月12日获得证监
会发行核准批复。
根据贵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
知》(证监发行字[2002]15号)《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新修订)——
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和
《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257号)等文件
的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作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
对公司自通过发审会审核日(2022年9月13日)起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期间涉及
的会后事项逐项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1.会计师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2019年度、2020年
度和2021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后事项承诺函中,没有影响公司发行新股的情形出现。
3.公司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公司2022年1-9月业绩变动情况详见《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
公开发行股票会后业绩下滑的专项说明》,前述业绩变动情况不会对本次非公开
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质性障碍。除上述情况外,
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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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公司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公司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保持稳定,没有出现对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
人员变化。
8.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申报文件中披
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经办本次发行上市业务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贺立垚、张冠宇,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
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王冠、李大鹏,会计师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及签字会计师张冲良、肖东亮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且未发生更换。
10.公司未进行盈利预测。
11.公司及公司董事长、总裁、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
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公司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12.公司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没有发生影响公司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公司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公司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公司不存在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媒体质疑报道的事项。
18.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综上所述,本所承诺:自通过发审会审核日(2022年9月13日)起至本承
诺函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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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号)、《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新
修订)--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
规程》和《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257号)
中所述的可能影响本次发行和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
会后重大事项。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条件,本次发行无需重新提交发
审会审核。
特此承诺。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会后事项承诺函》的签署页)
负责人3周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王冠
李大鹏
2022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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