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十一届三十四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根据公司董事会所提供的资料及对相关业务的介绍,对公司十一届三十四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及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的116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系《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十一届三十四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王本哲王宗玉惠汝太
202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