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人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名称: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10-86451072
保荐代表人姓名:贺立垚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泰康集团大厦11层
联系方式:010-85130996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冠宇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泰康集团大厦11层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375号)核准,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长峰”或“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了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27752474股,发行价格为11.7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25258995.28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3408348.85元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21850646.43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于2023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人”)作为航天长峰再融资项目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下称“《保荐办法》”),由中信建投证券对航天长峰进行持续督导。根据《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中信建投证券出具本持续督导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2024年度,中信建投证券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原则,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具体情况如下:
工作内容督导情况
1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制度,并根据航天长峰的实际情况及工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作进度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已与航天长峰签订保荐与承销协议,该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
1工作内容督导情况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权利义务。
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与航天长峰保持密切的日常沟通、定期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回访,针对持续督导事项专门进行了尽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职调查,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现场核查。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航天长峰未发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生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违规事项。
指定媒体上公告。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航天长峰及相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关当事人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情况,且相关当事人不存在违背承诺的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情况。
取的督导措施等。
6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航天长峰、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且航天长峰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背承诺的做出的各项承诺。
情况。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航天长峰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规范等。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航天长峰已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内控制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航天长峰已建立健全了信息披露制度,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保荐人已按规定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二、信息披露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阅情况”。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已事前审阅相关文件,详见“二、信息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披露审阅情况”。
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已及时审阅相关文件并及时予以更正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补充,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航天长峰控股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该等情况。
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
2工作内容督导情况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航天长峰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违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背承诺情况。
易所报告。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
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航天长峰不存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
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航天长峰未发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生该等情况。
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
16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同时保荐、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人的保荐代表人已于2025年4月29日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至2025年4月30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航天长峰未发金占用;
生该等情况。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1、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十二
届九次董事会会议及十届八次监事会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暂缓实施的议案》,同意公司重新论证并暂缓实施储能电源验证能力建设项目,该项目计划
3工作内容督导情况
投资6352.29万元,其中使用募集资金
5250.00万元,截至本公告出具日,该
项目尚未投入使用募集资金。
2、根据法规要求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协议的约定取得和检查募集资金专户资料。截至2024年11月,子公司长峰科技募集资金账户因合同纠纷被法院
累计冻结342.01万元已全部解除冻结,募集资金账户恢复正常。
3、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航天长峰募集
资金账户因合同纠纷被法院冻结
3414.46万元。除被冻结资金外,募集
资金账户内的其他资金可以正常使用。
除上述事项外,2024年度,公司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要求。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对航天长峰2024年持续督导期间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保荐人认为,航天长峰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经核查,航天长峰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贺立垚张冠宇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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