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过对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个人履
历及相关材料的认真审阅,我们未发现上述人员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禁入
的情形;其教育背景、专业水平、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符合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要求。
本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的提名、聘任、审议及
表决等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其任职资格及所形成决议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由海涛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任期与第十一届董事会任期相同。同意由由海涛先生提名的张阳先生、林杰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周海鹰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
独立董事:
刘震许毅天张晔华
2022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