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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9-27 查看全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121号

───────────────

关于对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A股证券简称:退市中天,A股证券代码:600856;

雷鹏国,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时任董事长;

黄杰,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时任总经理;

张阳,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沈宇健,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时任职工监事。

-1-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经查明,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子公司被申请重整事项

2022年2月26日,公司披露公告称,2022年2月25日,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中天)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北京冬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冬冬)对青岛中天的重整申请。青岛中天是公司的核心子公司,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占公司总收入的100%,对公司经营情况具有重大影响。根据公司备案提交的民事裁定书及补充材料,法院已于2022年2月8日就破产申请相关事项通知青岛中天并于2月10日召开听证会,青岛中天负责人出席会议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等材料。公司未就青岛中天被债权人申请重整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时任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未依规履职

2022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称,由于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张阳目前处于失联状态,公司无法与其进行沟通,无法取得相关异议理由,因此张阳无法保证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时任职工监事沈宇健因非财务及相关专业背景,特别考量了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1年度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和无法表示意见内

部控制审计报告后,经综合情况考量,对相关议案投票弃权,但-2-未按相关规定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明确、充分、具体的意见并陈述理由。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全面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也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对证券价格及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履行其法定职责,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状况,持续关注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做好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并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司披露定期报告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其有异议的事项发表明确、充分、具体的意见,不能以不参与审议、弃权表决定期报告相关议案为由逃避其在编

制、审议定期报告方面所应尽的法定义务与职责。但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勤勉尽责,未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也未依规履行定期报告审议及确保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发表意见及陈述理由的法定义务。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重要子公司被申请重整,是市场关注的重大事项,涉及公司后续经营发展和战略规划,对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公司未及时披露重要子公司被申请重整事项,影响投资者知情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2.10条、第7.5.1条、第

7.5.4条等有关规定。

-3-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雷鹏国(任期2021年10月

13日-2022年6月12日)作为公司经营决策及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黄杰(任期2021年10月13日-2022年6月20日)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未及时披露子公司被申请重整事项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张阳未勤勉尽责,未依规履行其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的定期报告审议、披露职责。时任职工监事沈宇健无法保证公司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能按照相关规定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明确、充分、具体的意见并陈述理由。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5.2.6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对纪律处分事项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4-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张阳予以公开谴责,对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雷鹏国、时任总经理黄杰、时任职工监事沈宇健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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