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本着认
真负责的态度,在了解相关情况的基础上,经过审慎考虑,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对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的聘任是在充分了解上述人员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
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本人同意。上述人员的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与专业能力等方面均符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要求,不存在《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
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本次聘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
独立董事签字:
黄中毅周群洁
中议周群得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