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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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董事:
2025年,作为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
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2025年度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在2025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公司独立董事的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于1974年出生,汉族,本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曾任安达信(上海)企业咨询有限公司高级审计员,百事食品(中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百事食品集团中国北方区财务经理,百事集团全球总部内部审计负责人,宜家集团中国区财务经理,宜家(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上海萨栎恪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本人具有证券监管部门颁发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公司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从未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中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它利益。
综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通过实地调研、现场会议、电话沟通、电子邮件、公众媒体
等多种方式,了解和关注公司的日常经营和重大事项,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和重大决策方面的约束制衡作用,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运作、提升公司内部管理效能,提高董事会科学决策水平做了相关工作。
(一)报告期内,各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2025年,公司共召开股东会2次、董事会4次,本人均积极出席,并表达独立
1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意见。
参加会议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会情况姓名本年应参加亲自出席次委托出席次本年应参加出席股东会缺席次数董事会次数数数股东会次数次数苏欣440022
(二)报告期内,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担任了第十届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报告期内,本人出席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9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1次。在所履职的历次会议上积极发表意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行使职权。在董事会和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本人均对审议事项进行较为全面的调查和了解,并在必要时向公司进行问询,并督促公司积极配合并及时回复。
在会议召开过程中,本人就审议事项与其他董事进行充分讨论,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根据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发表相关书面意见,积极促进董事会决策的客观性、科学性,以期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除参加董事会、股东会外,也到公司进行现场考察,积极了解公司的经营动态。2025年度,本人在公司现场工作达15个工作日,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现场工作时长。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确保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公司在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等相关会议前,精心准备会议材料并汇报重要事项,对本人提出的问题及时解答,为本人履职创造了有利条件,能够切实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不存在妨碍独立董事职责履行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本人在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沟通会上,认真听取了年审会计师关于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预审开展情况的专项汇报,与年审会计师就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讨论,并就年审工作计划达成了一致意见,会后对于审计工作的进度,本人也给予了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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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和密切关注,力求维护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另外,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高度重视公司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对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等工作过程中进行监督指导,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汇报,对于存疑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人对公司关联交易进行了确认,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不涉及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薪酬情况予以关注,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考核激励制度的规定执行,薪酬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五)聘用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次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本人认为,该事务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守尽职,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尽职尽责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允、客观地评价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六)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2025年4月11日、2025年5月8日,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条款,兼顾了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和公司可持续性发展的要求,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了公司进行利润分配的原则、条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审批程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能保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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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原股东西藏泽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原股东竺仁宝所持公司股份被依法拍卖,公司董事会针对本次收购不存在作出决策情形,本次收购过程中,公司董事会积极配合并及时督促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的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
(八)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九)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2024年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听取了相关人员就上述报告所作出的专题汇报,并就公司财务报告内容进行了深入研讨;公司根据财政部《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及管理需求,持续改进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强化公司风险管理。同时,对纳入内控评价范围的各种业务和事项开展了自我评价并出具自评报告。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暨审计委员会主任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自我评价进
行了审查和监督。本人认为,公司对定期报告、内控评价报告等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详实,其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真实地向投资者充分展现公司经营情况。通过不断完善公司内控体系建设工作,进一步促进了公司管理水平的提高与发展战略的实现。目前,公司基本建立了较为全面的内部控制体系。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出席公司董事会,列席公司股东会。对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2026年度,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将继续秉持谨慎、诚信与勤勉的精神,
本着对公司负责、对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强化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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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需说明,以上报告和评价是基于本人在实际工作中所能获得的实地考察、汇报、材料、报告、质询解答等后的信息得出的认定,可能会存在一些疏漏或不够全面、不够正确,这就需要我在新的一年中更加努力,勤勉尽责,更好地履行好独立董事职责。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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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
202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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