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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座股份: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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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计量及核销处理的管理,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防范和化解资产损失的风险,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资产减值是指资产(或资产组,下同)的未来现金

流量净值、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第三条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范围包括金融资产、存货、长期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

金融资产是指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包括:应收票据、应收款项、债权投资;存货包括库存商品、原材料、在产品、产

成品、自制半成品、低值易耗品等;长期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

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

产、商誉以及其他长期资产。

第四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及采用公允模式

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属于本制度规范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资产减值准备核销是指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资产确实发生事实损失,不再合理预期其现金流量能够全

部或者部分收回,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将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

事实损失是指企业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

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权属各子公司。

第二章资产减值认定的一般原则

第七条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应进

行减值测试:

(一)资产的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公司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该项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计划提前处置。

(六)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七)金融资产的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八)金融资产的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九)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或因其他原因难以收回投资成本。

(十)长期股权投资由于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预期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并且这种降低的价值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内不可能恢复。

(十一)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持续亏损。

(十二)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企业发生清理、整顿,不能持续经营。

(十三)其他导致长期股权投资可收回金额在一定期限内无法恢复的情况。

(十四)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八条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认定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有确凿证据表明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或可变现净值、或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公司在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计算了资产可收回金额后,若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将资产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其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第三章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第九条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本制度对公司经营过程中最

可能发生减值的资产项目的计提办法进行了规范,未作出规范的项目发生减值的,可根据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一)本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下列项目进行减值

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3.《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定义的合同资产;

4.租赁应收款;

5.财务担保合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除外)。

(二)预期信用损失计量的一般原则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本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

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

本公司考虑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

预测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计算合同应收的现金流量与预期能收到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的

概率加权金额,确认预期信用损失。(三)预期信用损失的具体计量方法

1.应收款项/合同资产

对于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合同资产,无论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本公司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当单项金融资产或合同资产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

损失的信息时,本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对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划分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应收票据

应收票据组合1:银行承兑汇票

应收票据组合2:商业承兑汇票

*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组合方式:A、账龄组合;B、关联方组合。

2.其他应收款

本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其他应收款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其他应收款组合 A:账龄组合

其他应收款组合 B:关联方组合

其他应收款组合 C:第三方平台款项

3.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

对于债权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本公司按照投资的性质,根据交易对手和风险敞口的各种类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12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四)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评估本公司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

与在初始确认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以确定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内发生违约风险的相对变化,以评估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

在确定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时,本公司考虑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本公司考虑的信息包括:

1.债务人未能按合同到期日支付本金和利息的情况;

2.已发生的或预期的金融工具的外部或内部信用评级(如有)

的严重恶化;

3.已发生的或预期的债务人经营成果的严重恶化;

4.现存的或预期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变化,并将

对债务人对本公司的还款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金融工具的性质,本公司以单项金融工具或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以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进行评估时,本公司可基于共同信用风险特征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例如逾期信息和信用风险评级。

如果逾期超过30日,本公司确定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已经显著增加。

(五)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本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评估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是否已发生信用减值。当对金融资产预期未来现金流量具有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该金融资产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证据包括下列可观察信息:

1.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

2.债务人违反合同,如偿付利息或本金违约或逾期等;

3.本公司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

予债务人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

4.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5.发行方或债务人财务困难导致该金融资产的活跃市场消失。

(六)预期信用损失准备的列报

为反映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的变化,本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应当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损失准备抵减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

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本公司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其损失准备,不抵减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第十一条存货跌价准备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当其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可变现净值是按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同时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以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

第十二条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一)资产负债表日,对因长期股权投资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使长期股权投资存在减值迹象时,应当按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回收金额。

(二)对采用成本法核算,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时,其减值按其账面价值高于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金额确定。

(三)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予转回。

第十三条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一)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

(二)按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当投资性房地产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陈旧过时、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按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三)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予转回。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一)资产负债表日,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二)按固定资产的减值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当固定资产由于市价当期大幅下跌,或资产已陈旧过时、损坏、长期闲置、终止使用、计划提前处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

于账面价值时,按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有迹象表明一项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三)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予转回。

第十五条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一)资产负债表日,在建工程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

(二)按在建工程的减值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当在建工程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形,判断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按单项工程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1.长期停建并且预计未来三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

2.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

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3.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三)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予转回。

第十六条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一)资产负债表日,按无形资产的减值迹象判断是否计提减值准备,当无形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按其差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二)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均应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应按其差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三)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予转回。

第十七条商誉减值准备

(一)对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均在每年末进行减值测试。

(二)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首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然后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其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如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

(三)上述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予转回。

第四章资产减值准备核销依据

第十八条企业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在对资产

损失组织调查、认真清理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九条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企业收集到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

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及清偿文件;

(五)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

(六)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八)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第二十条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社会中介机

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的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鉴定机构等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本企业在财产

清查过程中,对涉及财产盘盈、盘亏或者实物资产报废、毁损及相关资金挂账等情况的内部证明和内部鉴定意见书等,主要包括:

(一)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当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技术鉴定和论证);

(五)企业的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第二十二条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应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被投资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

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四)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五)其他足以证明该项投资发生事实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二十三条坏账准备应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

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二)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债务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

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与债务单位(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执行完毕证明;

(七)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当取得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

法律文件,并明确超过诉讼时效的原因及责任人的责任;

(八)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应当取得清欠部门的情况说明以及企业董事会批准的会议纪要;

(九)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二十四条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减值准备和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应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盘亏的,应当取得完整、有效的清查盘点表和有关责任人员签字、责任认定部门决定;

(二)报废、毁损的,应当取得相关专业质量检测或技术部

门出具的鉴定报告,以及清理完毕的证明,有残值的应当取得残值入账证明;

(三)因故停建或被强令淘汰、拆除的,应当取得国家明令

停建或政府市政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拆除、强制淘汰通知文件,以及拆除清理完毕证明;

(四)因技术改造等企业内部原因拆除的,应取得企业资产

管理及使用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建设规划方案、行业专家技术鉴定意见、企业董事会批准的会议纪要;

(五)由责任人赔偿后仍存在差额的,应当取得责任认定文件或赔偿协议及责任人缴纳赔偿的收据;

(六)由保险公司赔偿后仍存在差额的,应当取得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的理赔计算单及银行进账单;

(七)抵押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证明;

(八)其他足以证明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和在建工程

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二十五条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应当取得相关技术、管理部门专业人员提供的鉴定报告;

(二)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取得已超过法律保护的合法、有效证明;(三)其他足以证明无形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二十六条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比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核销依据,以及其他足以证明该项资产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进行。

第二十七条商誉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依据分摊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中有关资产形成事实损失的相关证据进行。

第五章资产减值准备处理程序

第二十八条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的财务制度

与会计政策,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根据公司管理要求,至少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遵循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减值损失,对可能发生减值的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拟发生的资产减值准备达到本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时应及时向上报告至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审议、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可能发生减值的事项由公司业务部门书面说明

具体原因、比例、解决方案和计划,提交管理层审批后,拟定具体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方法、比例和数额。

第三十条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公司内部相关部门提出核销报告,说明资产损失原因

和清理、追索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情况,并逐笔逐项提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证据。

(二)公司内部审计、法务或其他相关部门对该项资产损失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财务部门对核销报告和核销证据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四)报经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议核准同意,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一条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参照适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1.3条、第6.1.4条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的金额应按照当期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二条资产减值准备核销涉及关联交易的,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三十三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办理资产损失的税务备案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所规定的资产减值损失核销事项涉及国

有资产核销的,除按本制度履行相关程序外,还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批准、备案等手续。

第三十五条对已核销的资产,按公司规定,做好账销案存备查工作。

第六章资产减值准备的披露

第三十六条财务部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政府监管

部门的相关规定在财务报告附注中如实披露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及核销等有关情况,当期发生重大资产减值的,还应披露减值资产性质及减值金额确定方法等内容。

第七章内部控制责任

第三十七条公司下属各企业应严格按照内部控制制度的要

求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对资产的核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步骤办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核销。

第三十八条各下属企业均不得随意核销或计提各项减值准备。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比例和提取金额。如已提准备的资产在减值准备提取后,其价值变动较大、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有重大影响,公司要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相冲突,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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