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
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内幕交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其他特殊原因,有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各级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者其他外部单位以
及在信息报送过程中能够接触、获取信息的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
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正在策划或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1第五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编制或重大事项筹划、协商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及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七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拒绝。
第八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按照上述
规定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备案,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外部信息使用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码、首次获悉公司内幕信息的时间),具体登记方法依照公司《内幕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将报送的公司尚未公
开的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履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保密义务,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九条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向有关单位提前
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授信、
2银行贷款、融资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应书面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证券法》所赋予的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并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十条对外报送的相关登记事项由公司报送信息的职能部门
负责办理,登记情况和结果报送董事会办公室。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承诺函等材料,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十一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所知悉的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二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三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
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四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应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如违规使用
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知悉的信息买卖公司
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必要时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现行法律、法规、
3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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