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审核,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鉴于公司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权益的131名激励对象中,有8名激励
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2名激励对象因职务调整原因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减少,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3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31人调整为123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由638.44万股调整为588.00万股,因首次授予股数调减导致预留部分占本次激励计划的总比例超过20%,因此同步减少预留部分股数,由159.61万股变更为147.00万股,授予总量由798.05万股调整为735.00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3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批准
的股权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本次调整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实施本激励计划时在任的公司执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总经理助理、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及业务骨干。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市管干部、监事、外部董事。
1三、经核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并一致同意公司以2023年11月14日为授予日,以7.3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3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588.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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