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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乡:北京城乡关于变更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的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4-19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0861证券简称:北京城乡编号:临2023-027号

北京城乡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由于公司进行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公司的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均变更为置入资产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北京外企”)使用的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并延续本公司保留资产部分的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后与北京外企原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基本一致,因此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公司第十届第五次董事会会议和第十届第四次监事会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本

次变更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变更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的情况概述

北京城乡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度开始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以截至置出资产评估基准日(2021年8月31日)自身的全部资产与负债(以下简称“置出资产”)与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天津融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创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京国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持有的北京外

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置入资产”、“北京外企”)的等值

部分进行资产置换,并向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天津融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创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京国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置入资产与置出资产交易价格的差额部分。公司已于2023年4月完成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资产交割。鉴于本次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公司的主要资产、主营业务及股权结构等均发生变化。为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决定变更原有的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釆用北京外企使用的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并结合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的保留资产部分适用的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后与北京外企原会计政策基本一致,因此不存在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二、本次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会计政策的变更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

处理2022年12月13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

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本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

2、收入确认和计量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变更前:

(1)一般原则

本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本公司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本公司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客户在本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本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客户能够控制本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本公司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本公司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本公司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本公司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本公司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

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本公司会考虑下列迹象:

*本公司就该商品或服务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本公司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本公司已将该商品的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本公司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客户已接受该商品或服务。

*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本公司已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作为合同资产。本公司拥有的、无条件(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作为应收款项列示。本公司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义务作为合同负债。

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以净额列示,净额为借方余额的,根据其流动性在“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净额为贷方余额的,根据其流动性在“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中列示。

(2)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

*本公司商品零售收入,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其中:

联营模式,收入以扣除应返给联营商的货款后的净额列示。

*本公司租赁物业收入,按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租赁日期与租金额,在租赁期内按直线法确认。

*本公司提供劳务或服务收入,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客户同时取得并耗用本公司履约所提供的利益,本公司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的,在劳务或服务已经提供,按双方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款日期与金额,在相关款项已经收到或取得了收款的证据时确认劳务或服务收入。

*本公司房地产销售收入,在房地产项目完工并验收合格,达到了销售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并向买方发出收房通知书且实物交付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变更后:

(1)收入的确认

本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2)本公司依据收入准则相关规定判断相关履约义务性质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或“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分别按以下原则进行收入确认。

1)本公司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

*客户在本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本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客户能够控制本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的资产。

*本公司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资产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本公司在整个合同期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本公司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本公司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

2)对于不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本公司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

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本公司考虑下列迹象:

*本公司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本公司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本公司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本公司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3)收入的计量本公司应当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在确定交易价格时,本公司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

1)可变对价

本公司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己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企业在评估累计已确认收入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

2)重大融资成分

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本公司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3)非现金对价

客户支付非现金对价的,本公司按照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本公司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单独售价间接确定交易价格。

4)应付客户对价

针对应付客户对价的,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并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但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除外。

企业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应当采用与本企业其他采购相一致的方式确认所购买的商品。企业应付客户对价超过向客户取得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的,超过金额冲减交易价格。向客户取得的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客户对价全额冲减交易价格。

(4)对收入确认具有重大影响的判断

本公司所采用的以下判断,对收入确认的时点和金额具有重大影响:

人事管理服务:公司为其客户提供人事管理服务,并与客户签订《人事委托服务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与员工相关的工资、社保、公积金等费用由客户实际支付。人事管理服务的收费标准一般为公司每月服务的员工数量,乘以约定的人次服务费。

人事管理服务按月结算,公司每月根据所服务的客户员工数量,确认人事管理服务收入。

劳务派遣服务: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派遣

至用工单位工作,用工单位每月提供派遣员工的工资、社保、公积金及管理费用结算表,经双方核对,公司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社保、公积金后的差额确认为收入。

业务外包服务、灵活用工: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为其客户提供人力资源相关服务,公司每月依照实际派出人员数量,或派出人员实际完成工作量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服务费用并确认收入。

招聘服务:主要包括招聘流程外包与中高端人才寻访,根据合同约定在为客户推荐的候选人成功被录用时,以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向客户收取服务费,并据此确认收入。

薪酬福利服务:主要包括薪税管理服务、商业福利服务等细分服务内容。公司每月根据所服务的客户员工数量,确认薪税管理服务收入。公司根据合同服务项目及交付方式,确认商业福利服务收入。

(二)会计估计的变更

1、应收款项

变更前:

在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时,本公司需考虑的最长期限为企业面临信用风险的最长合同期限(包括考虑续约选择权)。

本公司对于处于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以及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按照其未扣除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对于处于第三阶段的金融工具,按照其账面余额减已计提减值准备后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对于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合同资产,无论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本公司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当单项金融资产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本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对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划分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A、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组合:往来款组合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账款,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逾期天数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B、其他应收款

本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其他应收款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其他应收款组合1:应收押金和保证金

其他应收款组合2:应收备用金

其他应收款组合3:应收往来款项

其他应收款组合4:关联方款项

对划分为组合的其他应收款,本公司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12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变更后:

应收账款本公司对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所规定的、不含重大融资成分(包括根据该准则不考虑不超过一年的合同中融资成分的情况)的应收款项,采用预期信用损失的简化模型,即始终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本公司选择采用预期信用损失的简化模型,即始终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本公司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以单项或组合的方式对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估计。本公司会计政策如下: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或金额标准应收款项账面余额在1000万以上的款项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或金额标准应收款项账面余额在1000万以上的款项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根据其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计提方法间差额确认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确定组合的依据及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确定组合的依据

组合1:账龄分析组合相同或类似的具有应收款项按账龄划分类似的信用风险特征

组合2:无风险组合合并范围内关联方款项、押金保证金等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账款,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龄与整个存续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理由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根据其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差额确认其他应收款本公司对其他应收款采用预期信用损失的一般模型。

2、固定资产

变更前:

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和年折旧率如下:

类别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年)残值率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年限平均法30-404%-5%3.20%-2.38%类别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年)残值率年折旧率

运输设备年限平均法5-104%-5%19.20%-9.50%

办公设备年限平均法5-104%-5%19.20%-9.50%

电子设备年限平均法5-154%-5%19.20%-6.33%

其他设备年限平均法5-104%-5%19.20%-9.50%

变更后:

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和年折旧率如下:

项目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年)预计净残值率(%)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年限平均法20-504.00-5.004.80-1.90

电子设备年限平均法3-154.00-5.0032.00-6.33

运输工具年限平均法4-104.00-5.0024.00-9.50

办公设备年限平均法3-104.00-5.0032.00-9.50

其他设备年限平均法5-104.00-5.0019.20-9.50

3、无形资产

变更前:计价方法、使用寿命、减值测试

本公司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场地使用权、软件等。无形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并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使用寿命为有限的,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采用能反映与该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的摊销方法,在预计使用年限内摊销;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采用直线法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作摊销。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如下:

类别使用寿命摊销方法类别使用寿命摊销方法土地使用权40年年限平均法场地使用权40年年限平均法软件5年年限平均法

本公司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与以前估计不同的,调整原先估计数,并按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预计某项无形资产已经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变更后:

(1)无形资产包括软件等,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2)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在使用寿命内按照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

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系统合理地摊销,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采用直线法摊销。具体年限如下:

项目摊销年限(年)土地使用权40

场地使用权40-50

软件3-10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摊销,公司在每个会计期间均对该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3)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有迹象表明发生减值的,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和尚

未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均进行减值测试。

(4)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内部研究开

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能证明其有用性;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本公司划分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的具体标准:

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阶段,是指为获取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并理解它们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的阶段。

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开发阶段,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阶段。本公司相应项目在满足上述条件,通过技术可行性及经济可行性研究,形成项目立项后,进入开发阶段。

三、本次变更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对公司的影响

变更后的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与北京外企原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基本一致,因此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四、本次变更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的审议程序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的议案》。本次变更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董事会关于本次变更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的合理性的说明

根据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实施进展情况,公司的主营业务、主要资产、股权结构等均已发生重大变化,为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拟变更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本次变更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本次变更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根据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的实际情况和金

融工具等相关准则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本次变更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根据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的实际情况进行的

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

七、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变更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根据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的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变更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

八、监事会意见

第十届第四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的议案》。

根据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实施进展情况,公司的主营业务、主要资产、股权结构等均已发生重大变化,为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拟变更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本次变更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本次变更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根据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的实际情况和金融工具等相关准则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九、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鉴于本次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公司的主要资产、主营业务及股权结构等均发生变更。

为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公司决定变更原有的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采用北京外企使用的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并沿用保留资产部分的原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后与北京外企原会计政策基本一致,因此不存在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我们认为,贵公司上述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有关要求。

十、备查文件

1、北京城乡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北京城乡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3、北京城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4、北京城乡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5、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北京城乡商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专项说明。

特此公告。

北京城乡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9日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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