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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力:北京人力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1-01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中简律师事务所

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制

北京中简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宜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及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实和验证,并就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实和验证,并就有关事项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涉及的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具体内容以及该等议案中的数据或表述的真实性、准确性等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之一,随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一同公告。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公司提供的文件及有关资料为依据,对本次股东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1、2025年12月15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12月31日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2、根据公司2025年12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告”),就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31日上午10:00在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18号院世东国际大厦B座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郝杰主持。

3、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26】人,代表股份【296,363,2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3505】%。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本次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股数【295,012,9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443】%;反对票股数【1,173,9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961】%;弃权【176,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9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股数【16,319,9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3586】%;反对票股数【1,173,9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436】%;弃权票股数【17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978】%。

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以普通决议形式通过。对于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中简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中简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王旭

见证律师:

李莎莎

高向伟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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