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监督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
《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依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方面,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对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内部审计部门职责与权
限、工作程序、审计结果运用及责任追究等事项进行规范。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企业(以
下简称所属企业)应参照执行,所属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或修订本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
1第二章组织管理和人员管理
第五条内部审计部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公
司党委会和董事会负责,在公司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单位内部其他部门和人员的干涉。
公司所属重要子企业应设置履行内审监督职能的有关部门。其他企业根据业务体量规模和实际人力情况,至少配置一名具有监督职责的人员,负责配合公司内部审计部开展本企业审计工作。
第六条党委会、董事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审计工作汇报,建立
内部审计部门披露审计发现问题、专业职能部门与内部审计部门联动推进问题整改等工作机制。
第七条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配置与审计业务相适应的
审计人员,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需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严格保密,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
第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
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除涉密事项外,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内部审计部门应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2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时,与被审计单位、部门或个人
有利害关系时,应予以回避。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其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活动,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切实保障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并纳入年度企业预算管理。
第三章内部审计工作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工作应聚焦重大政策措施、决策部署的贯彻
落实情况,聚焦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提升管理水平等,不断加强审计工作制度化、科学化和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工作职责应当包括: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体制机制;
(二)制定、编制年度内审工作计划;
(三)开展各类型审计,包括但不限于对如下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企业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2.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3.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情况;
4.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
5.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6.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
7.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8.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9.党委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决议应进行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3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权限主要包括:
(一)参加或列席公司及各单位的重要经营管理会议,监督招标
采购流程,了解三重一大决策内容,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报送战略规划、三重一大决策、经营
计划、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以及必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技术文档;
(三)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
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四)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资料;
(五)对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询问、调查,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
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分管领导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或严重损害被审计单位利益的行为,经分管领导批准,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九)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
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表彰的建议;
(十)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公司系统内调用相关人员参与审计项目;
(十一)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五条公司所属企业设立内部审计部门的,应定期向公司报
4告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并报送相关备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内容:
(一)审计工作总结及审计计划;
(二)审计报告;
(三)审计整改报告、审计整改台账及审计整改工作总结;
(四)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损失、重大经济案件和重大经营风险等及相关整改情况;
(五)其他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为规范审计工作,完善审计程序,提高审计质量,实
现审计闭环管理,将审计工作分为审计计划阶段、审计准备阶段、审计实施阶段、审计报告阶段、审计整改阶段、审计归档阶段。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质量控制贯穿于计划、实施、报
告等审计监督的全过程,并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严格执行。
第一节审计计划阶段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审计力量和经费保障情况,结合企业改革发展大局、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要求,聚焦重点领域和重要问题,编制年度内审工作计划,年度内审工作计划应报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经董事会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十九条制定年度内审工作计划时,应当考虑风险、管理需要
5和审计资源等因素;根据年度内审工作计划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变化,
可以申请对年度内审工作计划的内容进行调整,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批。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应确定审计项目,其中经济责任审计,根
据党委组织部书面建议,拟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安排,纳入年度内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部门受党委、董事会、领导班子临时委托,开展的计划外审计项目,须有相关决议作为审计立项依据。
第二节审计准备阶段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成立审计项目组,在审计实施3日前
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通知书及资料清单等,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
第二十二条要做实做细审前调查,查找问题线索,确定审计重点,编写审计实施方案。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召开由审计项目组、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参加的“审计项目启动会”,介绍审计工作安排以及要求,确定被审计单位联系人。
第二十三条实行审计承诺制度,被审计单位应签署《审计承诺书》,审计项目组成员应签署《廉洁从业承诺书》。
第三节审计实施阶段
第二十四条审计资料质量直接影响审计效率和效果,被审计单
位应按时提供审计资料,且提供的审计资料应全面、完整、准确。
第二十五条审计项目组应核实问题线索,收集审计证据,剖析
6问题成因,分清问题责任,提出整改意见,形成审计工作底稿。审计
工作底稿应做到:描述事实清楚、引用法规准确、审计证据充分、审计结论恰当。
第二十六条审计工作底稿经审计项目组内部复核后,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工作底稿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若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四节审计报告阶段
第二十七条审计项目组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及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起草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报告之日起应及时提出书面意见,不得无故拖延。
第二十八条被审计单位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应
当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至董事长或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协调处理。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委。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与被审计单
位的反馈意见进行整理,形成审计报告,分管领导(董事长)审批,报党委会研究讨论后,正式印发。
第五节审计整改阶段
第三十一条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按照“整改责任未明确不放过、整改措施不具体不放过,整改效果未显
7现不放过”的原则,推动审计问题全面整改。
第三十二条建立问题整改台账管理、整改协调联动、整改过程
跟踪、整改效果复核、问题整改后销号等工作机制。具体规定及流程详见审计整改相关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审计整改情况可以在适当的范围内,采用适当的方
式进行信息公开,同时遵守公司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六节审计归档阶段
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项目终结后应及时组织立卷归档,应充分利用电子信息化技术对审计档案进行存储,并编制适用的检索工具,积极开展审计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各所属企业应将归档材料副本报公司内部审计部备案。
第五章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五条内部审计部应及时总结分析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
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作为相关决策和加强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作为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部应当强化审计发现问题的及时整改和
审计成果的综合运用,加强与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8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审计监督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故意提
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的;
(三)对审计发现问题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屡查屡犯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或者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
情况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审计实施过程中未严格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导致应发现的重大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重大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保障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凡发现有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9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冲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城乡商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京城商【2018】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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