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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高科:中航高科章程(修订版)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16 00:00 查看全文

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目录

第一章总则.............................................4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6

第三章股份.............................................7

第一节股份发行......................................7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8

第三节股份转让......................................9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10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10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3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15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20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22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23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26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31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31

第二节董事会.......................................35

第三节独立董事.....................................44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47

第五节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事机构...................50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50

2第七章党委............................................53

第八章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55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审计和总法律顾问制度....56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56

第二节内部审计和总法律顾问制度.....................61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62

第十章通知和公告......................................62

第一节通知.........................................62

第二节公告.........................................63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63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63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65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68

第十三章特别规定......................................68

第十四章附则..........................................70

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南通市人民政府通政复(1988)48号文件批准,以发起设立;在江苏省南通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600138299578A。

第三条公司于1988年12月25日经中国人民银行南通分行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65.55万股;1994年4月1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万股,于1994年5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2000年5月1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万股;2010年4月2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051.948万股;2015年12月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发行股份75512.0619万股。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Avic Aviation High-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江苏省南通市永和路1号

邮政编码:226011

4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93049107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更换。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接受

国家机关和有权机构的监督管理,强化国有企业财务刚性约束。公司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夯实市场主体地位。

第十三条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维护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安全,保证优先完成国家科研生产任务,保守国家秘密,履行社会责任,自觉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5公司开展依法治企工作,落实法治建设职责,将公司建设成为治理完

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总法律顾问制度和

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

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定期公布 ESG 报告。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委委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七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规范经营,追求创新发展,忠

实履行责任,积极回报投资者等利益相关方。

第十八条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民用航空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模具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6可项目:民用航空器零部件设计和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九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一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二十二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三条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1393049107股。

第二十四条公司所有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合计

1393049107股。

第二十五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

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六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第二十七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九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因第二十八条第(三)

8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八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三十一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三十二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三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四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9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

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

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10(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并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11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

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12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持有或实际支配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

或实际支配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3(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

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

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

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九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14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十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批准公司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方案(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的会计政策变更除外);

(十六)决定公司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变更;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15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十一条公司发生的交易(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关联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第五十二条股东会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授权董事会行使部分股

东会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是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会决策的事项除外。

16第五十三条本章程所称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

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十二)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十四条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上交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17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财务资助,公司应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财务资助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

18(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对外担保,公司应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

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低于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会召集人通知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五十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19(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十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六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20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六十四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六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21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十六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召集人应当在召开股东会5日前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

项作出合理决策所必需的资料。需对股东会会议资料进行补充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召开日前予以披露。

第六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八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六十九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22(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七十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七十一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第七十二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

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七十四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23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七十六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七十七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24第七十九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八十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由董事长委托一名董事主持;董事长不履行职务或受托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过半数的董事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八十一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

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八十二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八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八十四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八十五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录记载以下内容:

25(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八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八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26(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一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将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时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27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

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

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股东不参加计票、监票;

(五)关联股东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按本章程第一百〇二条执行;无异议的,按本章程第九十九条第二款执行。

第九十三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九十四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下列方式:由公司董事

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28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度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操作细则如下:

(一)公司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拟选出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拟选出的董事数之积。

(二)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

(三)董事的当选按其所获同意票的多少最终确定,但是每一个

当选董事所获得的同意票应不低于(含本数)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代

表股份总数的1/2。因票数相同使得获选的董事超过公司拟选出的人数时,应对超过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票数相同的候选人进行新一轮投票选举,直至产生公司拟选出的董事人数;因获选的董事达不到本章程所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重新提名并在下次股东会上重新选举以补足人数。

第九十五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六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七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29第九十九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或非关联股东代表不足两名时,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情况,可推举律师、非关联董事或其他人员参加计票和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一百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

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〇一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〇二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30第一百〇三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〇四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〇五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于股

东会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审议通过,律师对表决程序合规及表决结果有效发表肯定性的法律意见后就任。

第一百〇六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一百〇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31(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

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

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32(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

(四)项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

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3(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

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

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持续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一百一十四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一十五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

34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

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独立董事不低于3名,其他外部董事不低于2名,确保董事会专业经验的多元化和能力结构的互补性。职工董事1名,产生方式按本章程第九十四条执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职工董事。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作用,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的方案;

(二)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三)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四)决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决定公司的年度投资计划、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年度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5(八)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

(九)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十一)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财务资助等事项;

(十二)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制定或批准公司国有资产转让,部分子公司国有产权变动方案;

(十三)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四)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董事

长提名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强化考核结果应用,提出薪酬、岗位调整等具体建议;根据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等有关规定和程序,与经理层成员签订岗位聘任协议,授权董事长与经理层成员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或授权董事长与总经理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并授权总经理与其他经理层成员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十五)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六)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七)制订公司自主变更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方案;向股东会提请聘用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

(十八)决定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的管理制度、董事会授权方案;

36(十九)决定公司考核分配方案、员工收入分配方案;

(二十)决定公司管理、职工分流安置等涉及职工权益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十一)决定公司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十二)决定公司重大风险管理策略和解决方案,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处理方案;

(二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二十四)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

规管理;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营投资责

任追究工作体系、法律合规管理体系,对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法律合规管理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

(二十五)指导、检查和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审计机构

向董事会负责的机制,审议批准年度内部控制体系工作报告、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决定法律合规管理重大事项;

(二十六)听取总经理工作报告,检查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建立健全对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制度;

(二十七)决定公司行使所投资企业的股东权利所涉及的重大事项;

(二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

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37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可以将部分职权授予相关专门委员会、董事长或总经理行使,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董事会决策的事项除外。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担保、关联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公司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对上述交易事项有相应规定和要求的,按其规定和要求履行决策程序。

38第一百二十五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事项,应由董事

会或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属重大关联交易,须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拟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提供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对于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交易事项,均应当提交董

事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达到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标准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第一百二十四条至一百二十五条所列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且数据指标均含本数。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董事会传达党中央精神、国资监管政策和中国航空工业

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企业改革发展的部署和有关部门的要求,通报有关

39方面监督检查所指出的需要董事会推动落实的工作、督促整改的问题;

(二)组织开展战略研究,每年至少主持召开1次由董事会和经理层成员共同参加的战略研讨或者评估会;

(三)确定年度董事会定期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次数、会议时间等,必要时决定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四)确定董事会会议议案,对拟提交董事会讨论的有关议案进

行初步审核,决定是否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五)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使每位董事能够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

(六)及时掌握董事会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对决议执行情况

进行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对检查的结果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在下次董事会会议上报告;

(七)组织制订、修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董事会运行的规章制度,并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八)组织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增加

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以及董事会授权其组织制订的其他方案,并提交董事会表决;

(九)根据董事会决议,负责签署公司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的文件;根据董事会授权,代表董事会与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经营业绩合同等文件;签署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经董事会授权应当由董事长签署的其他文件;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件;

(十)负责组织起草董事会工作报告,代表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年度工作;

40(十一)负责组织制订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审核重要审计报告,

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十二)提出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薪酬与考核建议,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及其薪酬事项;

(十三)提出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方案或调整建议及人选建议,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十四)与外部董事进行会议之外的沟通,听取外部董事的意见,并组织外部董事进行必要的工作调研和业务培训;

(十五)在出现不可抗力或重大危机情形,无法及时召开董事会

会议的紧急情况下,在董事会职权范围内,行使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事后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十六)主持股东会;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董事长委托一名董

事履行职务;董事长不履行职务或受托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董

事会会议的次数,应当确保满足董事会履行各项职责的需要。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定期会议计划应当在上年年底之前确定。

第一百三十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

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41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或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五天以前(不含会议当日)。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且过半数外部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董事会

通过普通决议时,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通过特别决议时,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以下事项须经特别决议通过:

(一)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二)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三)制订本章程草案和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四)制定非主业重大投资方案;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股东会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

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42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或举手方式表决。

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召开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外部董事不得委托非外部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以外,董事每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不得少于会议总数的四分之三。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纪委书记可列席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会议。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业务部门负责

人和专家等有关人员列席,对涉及的议案进行解释、提供咨询或者发表意见、接受质询。

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应当列席并提出法律意见。

第一百三十九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四十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43(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四十二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

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44(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四十三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四十四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

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45(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四十五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四十六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46(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四十

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四十六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不设监事会、监事。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二名,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47(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负责法律法规、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一条除审计委员会外,公司董事会还设立战略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1名。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48(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

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研究和制订公司的 ESG 发展战略与目标、重大议题、管理制度等;

(七)识别、控制与 ESG 日常管理相关的风险;

(八)指导 ESG工作的日常开展;

(九)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的 ESG 报告;

(十)负责法律法规、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三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9(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节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事机构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

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应当根据需要制定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规定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工作方式、工作程序等内容,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董事会设立专门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公司治理

政策理论研究和相关事务、筹备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指

导所投资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和董事会建设等工作,为董事会提供专业支持和服务。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成员担任。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建立年度50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报告的工作机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董事会闭会期间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经理层成员全面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签订聘任协议,科学确定业绩目标,刚性兑现薪酬,按照约定严格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继续聘任或解聘。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经理层成员实施以定量为主的经营业绩考核的同时,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接受所属行业有权党委的综合考核评价,包括政治素养、职业素养、业务能力、廉洁从业等。董事会强化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在经理层成员岗位聘任和解聘环节的应用,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完成底线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以及综合考核评价认定不胜任或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及时解聘。

第一百五十九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

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一十条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

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六十一条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经理层负责“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总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51(二)组织提出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并在批准

后组织实施;

(三)拟订公司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在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拟订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八)拟订公司的改革、重组方案;

(九)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十)按照有关规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当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十一)拟订公司的收入分配方案;

(十二)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法律合规的日常有效运行;

(十三)召集和主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十四)协调、检查和督促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企业的生产

经营和改革、管理工作;

(十五)提出公司行使所投资企业股东权利所涉及事项的建议;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行使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三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总经理应当通过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形式行使董事会授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办公会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52(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六十五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第一百六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党委

第一百六十九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公司党委接受所属行业有权党委领导。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接受所属行业有权党委、纪委领导。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

5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党委相同。

53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党委由若干名党委委员组成,其中党委书

记1人、党委副书记1人。所属行业有权党委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指派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企业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

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

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企业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

股东、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企业领导班子建

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

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发展;

(七)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企业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八)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巡察工作,原则上按照党组织隶属关

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下一级单位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

(九)讨论和决定公司党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

54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做到总揽不包

揽、协调不替代、到位不越位,推动公司各治理主体协调运转、有效制衡。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等按照相关职权和规定作出决定。公司制定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对研究讨论的重大事项进行细化和具体化,并对有关额度、标准等予以量化,厘清党委与董事会和经理层等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

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坚持决策质量和效率相统一。党委可以根据集体决策事项,结合实际把握前置研究讨论程序,做到科学规范、简便高效。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第一百七十四条按照“四同步、四对接”要求,坚持党的建设

与企业改革同步谋划,党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确保党的领导在企业改革中得到体现和加强。

第八章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

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业务公开,落实职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重大决策要听取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制度,维护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的权益。

55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

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制定劳动、人事和工资制度。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建立和实施以劳动合同管理为关键、以岗

位管理为基础的市场化用工制度,实行员工公开招聘、管理人员竞争上岗、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公司建立和实施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

关键核心人才薪酬分配制度,灵活开展多种方式的中长期激励,加大核心骨干激励力度。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审计和总法律顾问制度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审计和法律顾问制度。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的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报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

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56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

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制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

57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

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会审议批准,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

(三)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

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公司

应综合考虑自身经营情况、外部融资环境、股东对于分红回报的意见

和诉求等因素,在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大额资

58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拟定

差异化的利润分配方案: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大额资金支出(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大额资金支出(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但不足30%)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大额资金支出(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但不足30%)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大额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每年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提出,提交股东会审议。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进行现金分配:

(一)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不低于每股0.05元;

(二)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59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30%。

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有的资金。

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或最近三年以现金形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对利润分配应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一)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特别是现金分

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如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二)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60第一百八十七条当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则公司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第二节内部审计和总法律顾问制度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

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内部审计机构在党组织、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九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

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九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设总法律顾问1名,发挥总法律顾问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公司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61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

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九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百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二百〇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62第二百〇二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

或其他方式进行。董事会临时会议可采用电话方式通知。

第二百〇三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

上签名(或者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〇四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

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第二节公告

第二百〇五条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等报刊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〇六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〇七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二百〇八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等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63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〇九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一十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等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等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三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

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64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二条第

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等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百一十四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

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六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

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一十七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65(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二百一十八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

(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二百一十九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

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66第二百二十一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6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等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二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

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二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二百二十五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67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六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第二百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

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二百二十八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

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二十九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三十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特别规定

第二百三十一条公司接受国家军品订货,保证国家军品科研生

产任务按规定的进度、质量和数量等要求完成。

第二百三十二条公司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建立保

密工作制度、保密责任制度和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落实涉密股东、

6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的保密责任,接受有关安全保密部门

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二百三十三条公司严格遵守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法规,加

强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确保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决定涉及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的关键军工设备设施权属变更或用途改变的事项,应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再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二百三十四条公司严格遵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法规,保持与许可相适应的科研生产能力。

第二百三十五条公司按照国防专利条例规定,对国防专利的申

请、实施、转让、保密、解密等事项履行审批程序,保护国防专利。

第二百三十六条公司修改或批准新的本章程涉及有关涉军

事项特别条款时,应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再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二百三十七条公司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的规定,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完成规定的动员任务;根据国家需要,接受依法征用相关资产。

第二百三十八条如发生重大收购行为,收购方独立或与其他一

致行动人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含5%)股份时,收购方应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报并备案。未予申报或者申报后未获得备案的,其超出5%以上的股份,在军品合同执行期内没有表决权。

第二百三十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前,应向国务院国防科

技工业主管部门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发生变动及选聘

境外独立董事,应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69第二百四十条国家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军工固定资产投

资形成的资产,作为国有股权或国有资本公积由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享有。

第十四章附则

第二百四十一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

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外部董事,是指由非公司员工的外部人员担任的董事,不

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有关职务以外的其他职务,不负责经理层的事务。

(五)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二百四十二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四十三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

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江苏省南通市行政审批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70第二百四十四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四十五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四十六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四十七条本章程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公司章程》同步失效。

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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