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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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受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指派律师参加了公司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就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人等。
3、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公司2023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4、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5、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9月27日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工
艺厂巷电力科技楼三楼会议室举行。
6、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3年9月27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
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3年9月27日9:15至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9月21日。
2、根据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提供的资料,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6名,代表股份3322945496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0.9116%。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1)《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定向资产支持票据(类REITs)项目的议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议案进行了表决。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就现场会议的表决过程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3、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不涉及特别决议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不
涉及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5、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获通过。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