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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1-09 查看全文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2592 分 类 综合政务;行政监管措施

发布机构 内蒙古证监局 发文日期 1699492219000

名 称 关于对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3] 16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高原:

经查,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06年12月至2023年6月,代控股股东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工作人员发放薪酬29,258,447.66元;2022年5月至2023年6月,向控股股东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信息中心人员发放薪酬 5,849,577.01元。上述行为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占用金额合计35,108,024.67元,截至10月31日全部归还。该事项未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董事长高原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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